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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3-13
  • 【生效日期】1990-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0年3月13日吉政发〔1990〕19号)

为加快电力建设,解决电力资金不足问题,根据国家“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在已实施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我省集资办电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凡被列入省、市(地、州)、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除电力工程外),需要省里提供新增电力的用电企业,均按扩初设计核准的用电容量,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每千瓦征收一千五百元电力建设资金作为电源及其送出工程配套建设费用参加全省集资办电,并按缴纳的费用享受全省集资办电用电权(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二、国家新规定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用于能源部分,重点作为电力建设基金,拨给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

三、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职工退休费统筹金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中每年滚动借贷二千万元,作为电力建设工程储备款,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负责借贷并及时偿还本息。

四、从地方办电分成电量中拿出部分电量作为集资电量销售,所得资金用于全省电力建设(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五、凡经省批准建设有上网电量的热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扩建和新建项目,每千瓦分别按二百五十元和五百元作为省投资入股,并按投资比例享有用电权,这部分资金按拨改贷款还本付息。

六、对已投产的珲春、吉林两电厂从一九九0年起按十年还本付息要求,实行新电新价,还本付息的资金再用于电力投资。今后陆续建成投产的电厂均按此规定执行。

七、有条件的企业,可为电厂建设提供设备、材料和劳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折成资金,作为集资办电资金参加全省集资办电(有改、扩建项目单位可以抵冲电源配套费),并按投资比例享有用电权。

八、集资办电电量兑现办法见附件三。

附件一: 用电企业增加用电电源配套建设费征收办法



一、除城乡居民生活、事业单位及农业排灌用电和用购买用电权方式增容或单独参与全省集资办电自行解决增加用电的企业之外,凡被列入省、市(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省里提供新增电力的企业用电,都要征收电源配套建设费。

二、对被列入省、市(地)、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均按批准的扩初设计的用电容量,每千瓦征收一千五百元。老企业扩、改建项目按扣减本企业已缴纳二分钱电力建设资金的兑现电量后不足部分进行征收。

三、缴纳电源配套建设费的用电企业,享有全省集资办电电量用电权。按所缴纳的资金每元钱三度电计算,缴纳资金后二十四个月开始供电。若需要提前供电,可在出售集资电量中给予照顾。
缴纳电源配套建设实行不缴不供电和实际用电后多退少补的办法。

四、用电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计划项目审批立项过程中。在工程投资概算内,应列出新增用电的电源配套建设投资,工程正式开工前,与所在地区电业局签定供电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电源配套投资建设费。如资金额度较大,一次交付有困难的,可先缴纳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在工程投产用电前一年全部缴齐。各地区电业局将签定的供电协议副本报省电力局备案并抄送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

五、实行趸售供电的农电系统,由农电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资金统一上交各供电地区电业局。

六、征收的电源配套建设费,由各地区电业局统一收缴,并于当月转入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专用户,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统一管理。

七、电源配套建设资金,作为省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电力建设计划统一安排,用于全省集资办电。

八、企业缴纳的电源配套建设资金,不返本付息,由用电工程项目自行消化。

九、电源配套建设费免征各项税收。代征电源配套建设费的电力部门,可按年征收总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

十、本办法授权省计经委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附件二: 集资办电电量出售办法



一、集资办电的分成电量,在兑现二分钱电量和其他集资电量之后,剩余电量拿出一定比例,用于集资出售。

二、出售对象为省内经济效益好,而电力供应不足,又有承受能力的自愿认购的企业。

三、认购企业与当地电业部门及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签办具体协议,一年一办。

四、出售集资办电电量的价格,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提报计算依据,经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集资办电电量兑现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集资办电政策,为分配和使用好地方分得的电量,特制定此办法。

一、集资办电电量包括的范围
(一)使用地方电力建设资金和国家合建项目中,地方按投资比例分得的电量(包括试生产、提前投产的电量);
(二)地方集资自建电源的全部供出电量;
(三)地方组织引进外资及与华能合资建设电源的全部供出电量;
(四)地方投资购置电网的用电权电量;
(五)地方集资购置的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用电权电量。

二、集资办电电量的兑现原则和标准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重点保证投资者的用电权。
(一)对参股办电和购置地方用电权的电量,按参股协议条款进行电量分配兑现;
(二)对缴纳“电源建设配套费”的用电单位,以人民币一元年供给三度电量,五千度电占用一千瓦电力的标准按期兑现。供电时间为交款二十四个月后开始。
(三)各地按国家规定征收每度电二分钱交付的电力建设资金,从交款的第二年起二十四个月后,以人民币一元供给二度电量的标准砍块分给各地区和重点企业;
(四)对本条(一)、(二)、(三)项分配后结余的电量全省统筹使用,根据条件出售部分集资电量。

三、集资办电电量的分配和实施
集资办电电量由省三电办和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共同组织分配。
(一)分配计划的编制。
年度电量分配计划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本着维护投资者权益原则,通过核实分电量,按地区和各投资大户编制全省集资办电电量年度(分季)兑现计划,报省三电办,由省三电办按兑现计划负责下达到各地区及投资大户。
(二)计划实施和监督执行。
通过月份计划完成年度计划,有困难时由省三电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处理,计划执行中的日常监督和随时调整等事宜,均由省三电办具体负责

四、集资办电电量的电价和电费
(一)地方电量执行新电新价,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核算,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集资办电电量电费收缴办法,根据各项合资办电项目的具体情况,由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同省电力局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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