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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0]17号
  • 【发布日期】1990-03-06
  • 【生效日期】1990-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皖政〔1990〕1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专营办法
一九九0年,我省对化肥、农药、农膜继续实行专营,并完善专营办法。
1、化肥
(1)国家统配化肥和省内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仍由省农资公司专营,实行全省统一定价。收购、调拨、供应办法,仍按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生产企业力争多超产、多供货,以缓和省内供需矛盾。工商双方要进一步加强计划衔接,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大化肥分配,在保证各项挂钩、奖售政策兑现的同时,要适当照顾没有化肥厂的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
(2)地产碳铵和小磷肥经营,按省经委、计委、石化厅、供销社经生字〔90〕021号《关于搞好当前小化肥生产和经营的通知》执行。具体经营形式由县确定,以县为单位统一定价,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确定专营形式,核定统一价格,平衡供求,处理好农、工、商三者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对小化肥生产优惠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落实兑现。县确定的经营形式,上级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随便干预。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应加强化肥资源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除专营单位(国务院规定允许经营化肥的单位)和化肥生产企业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经营或转手倒卖化肥。
小化肥自给有余的县,要服从上级计委平衡调度。资源出省,继续执行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由省计委批准,省农资公司签发外运证。
2、农药
(1)统配农药二十一个品种和骨干品种杀虫霜,由省农资部门按省计委下达的计划组织收购,以确保省内供应和储备之需。但要给生产企业留有余地,用于串换原辅材料,具体比例由省生产主管部门按原材料平衡情况提出留用数量,报省计委审定。
(2)非统配品种仍实行合同定购,工厂可以与基层社签订合同,产销直接见面;合同外部分允许工厂向专营单位或农技推广部门销售,但要优先供应省内。
(3)允许植保部门经营推广试验所需的农药新品种,但不得贩运倒卖,并须认真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3、农膜
一九九0年农膜供应划分为统配和非统配两部分。计划原料加工的农膜,由省农资公司按省计委下达的计划收购和分配,并由省农资公司、塑料工业公司召开订货会,签订合同,按综合价供应。自采原料和成品以及合同以外的产品属非统配资源,由农资部门及基层供销社为主经营,工厂也可以自销,允许农技推广部门参与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插手。这部分农膜实行浮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最高限价。

二、稳定农资价格
稳定农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是专营的目的之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价格上涨。
1、出厂、销售价属省管的,由省定价;属地方管的,由当地政府定价。
2、化肥、农药、农膜出厂价以行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为基准。由省物价局确定指导价格水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市、县核定价格。企业利润率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挂钩,改变成本越高,利润越大的不合理状况。对少数消耗及成本过高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将能源、原材料转移到效益好的企业或转产其他产品。
3、部分县小化肥自给有余的,经上级计委平衡后,可以由工厂直接销往省内其他县的专营单位,价格可比供应本地的出厂价略高,但应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
4、工商都要实行季节差价。在需求淡季可采取贴息或补贴储存、损耗费用等办法降价销售,鼓励农民早买和基层专营单位储存,缓解需求旺季的紧张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农资专营的领导
1、各级政府要把继续搞好农资专营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从支援农业、稳定经济的大局出发,互相配合,紧密协作。为加强对农资工作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产、供、销问题。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省计委。原先设立的省农药协调小组同时撤销。
2、物资、电力、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好的生产和经营条件。对于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省有关部门要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供应等。对于农资企业在销售淡季所面临的资金困难,银行要加强调度,帮助解决,企业也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
3、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保证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农资专营单位要严明专营纪律,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外来化肥、农药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对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4、继续加强市场管理。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及时查处违纪案件,坚决取缔非专营单位或个人插手经营农资,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化肥、农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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