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 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市税三字[1989]982号
  • 【发布日期】1989-12-09
  • 【生效日期】1989-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 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
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98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生活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设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外部营业用地以及出租给外单位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年12月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