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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厅《关于贯彻国家教委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129号
  • 【发布日期】1989-12-06
  • 【生效日期】1989-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厅《关于贯彻国家教委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厅《关于贯彻国家教委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6日桂政发〔1987〕1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教育厅《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有思想政治品德好,具有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教学业务的人员主持学校的领导工作。主持办学的人员必须持有办学所在地的正式户口,或有乡(镇)以上挂靠单位出具的办学证明。
2、要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教学计划。
3、要有适应教学需要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专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
4、要有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含租、借用)和教学设备。
5、要有办学规划和连续招生的能力。设置专业和开设的课程应该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要有正当经费来源(包括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学杂费)。
7、要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行政、财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办学的审批程序
1、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班)的审批备案手续;
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大专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必须按国家教委关于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审批程序报国家教委审批。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中专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按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的通知》(〔87〕教成字003号)办理。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初、高中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必须按照一九八三年自治区教育局《试行〈关于举办职工学校审批、备案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教业余字〔83〕48号)办理。
2、举办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班)的审批备案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班),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填报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一),报教育部门审批。在本县(市)办学,面向本县(市)招生的,需要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地、市办学,面向本地、市招生的,需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有条件需要跨地、市招生的,须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凡属于高等学校层次的,一律要报自治区高教局审批。无论是中专或者大专学校,如需跨省招生,除经自治区教育厅或高教局审批外,还需征得招收学生所在省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批准备案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均由审批部门发给办这许可证(见附件二)。
属于公民个人办学,需经公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公民所在地和办学所在地区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力量办学,其教学和管理,应以举办单位和办学者个人为主,不足的可以聘请其他非在职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和参与管理工作。任课教师主要从已退离休的干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在职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个人利用业余时间适量兼课。无论是聘请教学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均应填写聘请书,上报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在职的大、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兼课要适当控制,经本人所在学位同意方可外出兼课,但兼课时间每周最多不能超过六课时。各学校要在搞好本校教育工作的前提下,统一安排力量予以支持。对那些在校内不顾教学质量,不服从安排,私自外出兼课的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兼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担任办学和教学的工作人员,由办学单位按政策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四、社会力量办学不允许搞承包。办学经费自行筹集。学校(班)可按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收费应按每期教学计划的实际课时汇总计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区物价局、区教育厅、区劳动人事厅、区财政厅《关于修订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字〔1986〕046)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缴交学费总收入的百分之二的业务活动费。

五、各地接到本意见后,要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对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清理情况,于本意见下达三个月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对违反规定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加以教育,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予取缔,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一: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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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学单位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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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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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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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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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办学内容及 ┃
┃其专业设置 ┃
┣━━━━━━╋━━━━━━━━━━━━━━━━━━━━━━━━━━
请 ┃教 材 ┃
┃情 况 ┃
┣━━━━━━╋━━━━━━━━━━━━━━━━━━━━━━━━━━
内 ┃办学规模 ┃
┣━━━━━━╋━━━━━━━━━━━━━━━━━━━━━━━━━━
┃招生区域 ┃
容 ┣━━━━━━╋━━━━━━━━━━━━━━━━━━━━━━━━━━
┃总课时 ┃ 起讫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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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办学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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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结束发何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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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 专用教室 │
┣━━━━━━┿━━━━━━━━━━━━━━━━━━━━━━━━━━
学 ┃ 租用教室 │
┣━━━━━━┷━━━━━━━━━━━━━━━━━━━━━━━━━━
设 ┃ 图书资料 (册) 实验设备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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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聘请教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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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学历│兼任何课程│每周课时│每课时酬金│现任职务或工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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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聘 │
请 │
单 │
位 │
意 │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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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
聘 │
者 │
单 │
位 │
意 │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审 │
批 │
意 │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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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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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姓名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任何职务 │原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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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 │ │ │
│ │ │ │ │ │
管├────┼───┼───┼─────┼──────┼───────
│ │ │ │ │ │
理│ │ │ │ │ │
├────┼───┼───┼─────┼──────┼───────
人│ │ │ │ │ │
│ │ │ │ │ │
员│ │ │ │ │ │
──┼───┬┴──┬┴─┬─┴───┬─┴─┬────┴──┬────
教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 职称 │兼职教师单位 │任何课程
├───┼───┼──┼─────┼───┼───────┼────
学 ├───┼───┼──┼─────┼───┼───────┼────
├───┼───┼──┼─────┼───┼───────┼────
人 ├───┼───┼──┼─────┼───┼───────┼────
├───┼───┼──┼─────┼───┼───────┼────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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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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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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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申请办学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存 根


社办学证字( )号
经核查 学校(班)基本具备办学条件,准予办学。

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 ┏━━━━┓
办学名称: ┃相 ┃
办学校址: ┃ 片┃
校(班)负责人: ┗━━━━┛

办学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证
开设专业:
办学规模: 班 人 字
办学形式:
招生区域: 第
发何证书: 号

经办人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
┃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
┃ 许 可 证 ┃
┃ 社办学证字( )号 ┃
┃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则》的通知,经核 ┃
┃ 查,基本具备办学条件,准予办学。 ┃
┃ 办学名称: 办学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 开设专业: 负责人: ┃
┃ 办学规模: 班 人 校(班)址: ┃
┃ 办学形式: ┌───┐ ┃
┃ 招生区域: │ 相 │ ┃
┃ 发何证书: │ 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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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单位盖章) ┃
┃ 一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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