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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9]95号
  • 【发布日期】1989-11-27
  • 【生效日期】1989-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7日昆政复〔1989〕95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同意。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含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无工作单位的)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优惠价格视房屋地点等情况而定)。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九、凡有腾房责任的个人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时,由房管部门按优惠价售给。如果参加住宅合作社时,只要首次付款达房价的5%,可优先吸收为合作社社员,其余房价一般在3-5年内付清;特殊困难的,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在5-10年内付清。

十、腾房人如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且无购房或建房能力,子女或亲属又无法帮助其解决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解决。

十一、单位对安排了住房后仍不腾房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加收租金等经济制裁,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拒绝搬迁的,腾房单位可会同城管监察队及房管等部门强制搬迁。

十二、对在腾房搬迁中煽动闹事、行凶打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房管部门或腾房单位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有权令其改正。

十四、负责腾房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论处。

十五、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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