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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 【发布日期】1989-10-16
  • 【生效日期】1989-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 锐湿疣、艾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其 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性病防治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彻底治疗的原则。。

由省卫生、公安、司法、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文化、交通、商业、服 务等部门组成河北省性病防治协调小组,领导全省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市(地)、 县(区)也应成立性病防治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政府 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性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和性病疫情报告的管理, 做好疫情分析、统计,提出工作建议和计划。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性病防治中心,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 培训

对综合医院的皮肤科、妇产科、泌尿科、外科、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分期进行培 训,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掌握性病知识,不断提高其诊治水平。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向群众宣传性病的危害性 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 体,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性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舞厅、咖啡厅等公共 场所的治安管理,严禁容留卖淫活动。酒吧间禁止设陪酒女郎,舞厅禁止设职业舞 伴。

第八条 凡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 肤霉菌病等)的患者,禁止进入公共浴室、游泳场进行沐浴和游泳。浴室严禁异性 按摩。

第九条 公安部门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后,应通知卫生部门, 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防止医源性传染,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检查,医疗器 械和敷料应保证消毒质量,针灸、注射、各种手术都应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征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体格检查以及对保育、饮食、宾馆、 服务、个体摊贩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把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检查性 病的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性病患者未彻底治愈前,不准参军、入学、招工和结婚,不分配计划生育指标, 不准参加保育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工作,已参加的必须调离。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时,应采取 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三章 性病的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性病的诊断、治疗及疗效的复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 负责。其他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发现性病疑似患者,应动员其到指定的医疗 单位诊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性病。

第十四条 收容、拘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卫生部门协作进行检查、 治疗;劳改劳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协同卫生部门检查、治疗。 未经诊治医疗单位同意,不得实行保外就医。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诊治性病患者应按规定标准收费。享受公费医疗、合同医 疗的性病患者,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诊治费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报销。收容、 劳教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自理确有困难的,可从其集体劳动收入中解决,或由其原 来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疫情报告和调查

第十六条 性病疫情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发 现性病患者,应填写《性病报告卡》,在二日内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当 患者已经治愈或必须订正诊断时,应及时做出治愈或订正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性病报告卡》后,应及时委派专人对重点人群 进行调查,查清传染源和可能再受传染者,做到早期发现和治疗。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说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尽早接受性病检查治疗, 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密。医务人员动员无效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协助动员。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 行检查治疗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提供性病发生、传播及转归情况的义务,并对其完 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 性病防治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有纵容、包庇 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扰乱 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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