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9-25
  • 【生效日期】1989-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苏政发〔1989〕9号)

干部建私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据调查了解,在建房问题上,多数干部能够遵纪守法,但也有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了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干部个人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廉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的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

二、干部住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代建、联建办法解决。

三、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张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干部个人建房只限用于自住,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不得私自出售。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出售手续。

五、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者提供条件。

六、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修或翻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

七、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或串换公有财物、劳力以及计划指标为个人建房,不允许公私混建、套建住房,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对私建公助或公建私助的房屋,其产权分割及偿还办法要明确,不得化公为私。

九、住宅建成时,应向审批机关递送竣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经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机关审查验证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住宅建成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原居住的公房。已自建住宅的干部,不得购买原住公房或其他公房。

十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个人建房的教育和管理,要经常教育干部在建房中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不搞特殊。

十二、各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建房的案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并进行处理。对违法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建造住宅的,或以违纪违法手段为建房者提供资金、材料、用工和工具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并可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建造的个人住宅予以折价归公、没收或限期拆除。

十三、有关建房审批的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尽其职,公开办事制度。由于审查、审批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越权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或者相当这一级人员建私房的,参照本通知精神,由乡政府负责执行。

十五、各地要对干部个人建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一九八五年以后建私房的干部,在本通知下达后,均应于今年年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申报建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汇总上报(申报表式样由省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

十六、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应通力协作,负责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十七、各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