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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9]31号
  • 【发布日期】1989-08-30
  • 【生效日期】1989-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1989年8月30日闽政〔1989〕31号)

为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 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省产品铭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得再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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