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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82号
  • 【发布日期】1989-07-10
  • 【生效日期】1989-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89〕82号1989年7月10日)

现将区监察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旧汽车的处理意见

一九八八年三月以来,我区工商、税务等部门已查扣待处理的违法拼装进口旧汽车共一百六十一辆;查出无控办批准手续或各种证件不齐,通过不正当手段入户的进口拼装旧汽车二百一十三辆。这些进口拼装的旧汽车,大都是以“来料加工”为名,非法拼装、倒卖流入市场的。现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拼装、倒卖进口的旧汽车,提出一次性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已查扣待处理的违法拼装进口旧汽车,不论属于买方或卖方,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收购,并由区物价局牵头,区财政厅、物资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评价小组,合理作价。没收的所有小卧车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被没收车辆的收购货款,由当地执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本级财政。

二、对违法拼装、出售进口旧汽车,或转手倒卖拼装进口旧汽车的,均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销货款,交本级财政。购买进口旧汽车四个总成进行拼装的,即应视同拼装整车处理。

三、凡须经自治区控办批准而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其购买的拼装进口旧汽车,不论是否已办理入户,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已办理了控办批准手续,原来不是批准购买拼装进口旧汽车而购买了的,可不予以没收,作违章处理,按其购车价总额罚款10%,车交由购买单位使用。但无论单位或个人,凡从区外购买无“准运证”拼装进口旧汽车的,按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收购或没收处理。

四、对上述违法违章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查获的拼装旧汽车,均按上述意见处理,已经处理但不符合上述精神的,应重新复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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