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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5-24
  • 【生效日期】1989-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1989年5月24日)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相继组建和发展了一批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对于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经济
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还不多。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科技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增强我省经济的竞争能力,现就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试行,望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加以完善。

一、发展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经济组织,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组成。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谓称集团公司。规范化的企业集团,应以资产经营一体化的集团公司为实体。有的集团公司因条件不具备,可暂不实行资产一体化,但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并积极创造条件向资产一体化过渡。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企业,可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集团要以公有制为基础,具有适销对路的名牌优质产品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必须有一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含大专院校办的)组成;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经营和开发实力,且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能力。
(三)组建企业集团,要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要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要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四)组建企业集团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互利,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横向经济联系中,在自愿互利、满足社会需要和企业相互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组建和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损害企业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自主权。
2、利于竞争,防止垄断。组建企业集团要有利于企业之间、集团间的竞争,在一个行业内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防止垄断性生产和经销;鼓励同行业间的平等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也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竞争。
3、优化组合,改善结构。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结构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工商、工贸、科工贸、军民企业间的联合,鼓励和提供产品竞争能力强、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或独立科研单位承包、租赁,以至兼并微利、亏损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引导,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利用合理、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4、依靠科技、增强后劲。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牵头组建和参加企业集团,成为科技先导型企业集团和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要注意充实和加强已有的科技力量,不断提高技术、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能力。

二、企业集团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报批程序。由企业集团的核心层企业(或企业集团筹建领导小组),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组建企业集团必备的主要文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企业集团,持批文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性质、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总部所在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宜。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组建企业集团的有关情况和简要过程;(2)企业集团的资源来源和供应情况;(3)企业集团的组织设计;(4)企业集团的财务和经济评价;(5)企业集团的国民经济评价等。
3、企业集团章程。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集团成员企业的权力和义务、组织形式、领导、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范围、利益分配及其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加入和退出手续等。
4、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
5、企业各层次的企业名单和简况。
(二)企业集团的审批部门。省内行业或区域性的企业集团,由其核心企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大中型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由省政府授权省体改委商有关部门、地区审批,其中以科研设计单位为核心的,经省科委、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政府备案;本省境内成立跨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集团,由省体改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商有关部、省审批;凡申请成立全国性的企业集团,由省体改委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三)企业集团的挂靠部门。目前一般应挂靠在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也可挂靠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挂靠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对企业集团实行有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为企业集团服务。挂靠部门不得干预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集团要定期向挂靠部门报靠集团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状况。
(四)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设置。其工作人员一般应从集团成员单位选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在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前提下,对必须迁入西安市的总部管理人员、须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企业集团内部的领导体制,原则上可由成员单位协商确定。集团公司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及其它领导制度,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由省体改委、省经委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企业集团的计划单列问题。凡规模较大、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中经济实力雄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企业集团,要求实行计划单列的,可授权同级计委审批。全省性的企业集团由省计委审核批准的,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对要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由省计委审核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创造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一)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要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允许企业集团内部相互融通资金,以推动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和条件的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由集团申请,经省人民银行商省体改委审核,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财务公司,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广泛筹集资金。省人民银行可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减少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层次,疏通企业集团的计划管理和物资供应渠道,计划内的物资应直供集团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企业集团成员的物资允许在内部相互调剂。同时要积极探索,使集团公司逐步实行对银行统一贷款,统一还贷,对财政一头结算。要切实执行一九八六年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凡技术开发能力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有竞争力,集团发展有后劲,凝聚力强,已形成核心层的企业集团(即集团公司),经省体改委商省经委批准,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经济体制改革超前试点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凡以科研、设计单位为主组建的科研先导型集团公司或高科技集团公司,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两个《若干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凡具有一定出口生产规模,有较稳定的外销渠道的企业集团,可报经省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执行一九八八年国务院《 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中的外贸自主权,直接开展外贸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些企业集团,既享受国家出口优惠政策,也必须承担一定的出口计划、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盈亏总额等外贸计划任务。

四、加强对发展企业集团的领导
企业集团是振兴陕西经济的一支“集团军”。为了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企业集团指导协调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外协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企业集团的规划、组织、协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体改委和省经委负责办理。
省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物资局、税务局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实施。
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充分尊重企业参加集团的自主权,多做引导工作;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更要防止“集团热”,不要盲目追求企业集团的数量,把一般的经济协作性联合也叫成企业集团。不得用行政手段,违背企业的意愿强行捏合企业集团,更不得把目前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变为企业集团。要不断完善组建企业集团的法规。省级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和调整。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贸、农林等行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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