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4-17
  • 【生效日期】198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17日苏政发〔1989〕59号)

制定和发布政府规章,是法律赋予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政府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为了改变政府规章与政府其他文件界限不清的状况,提高政府规章的权威性和公开性,便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及时知晓和遵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8〕25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的以文件形式发布政府规章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由省长签署发布令。

二、省政府发布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省长签署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由《新华日报》全文刊载,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部门存档备查。省政府法制局定期汇编发布的规章。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一)


第 号

江苏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二)

第 号

江苏省××××规定(办法,细则),已于××××年×月×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格式一、格式二统一编排序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