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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3-10
  • 【生效日期】1989-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1989年3月10日苏政发〔1989〕25号)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苏发〔1989〕1号文件),积极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环境,实施“科技兴省”的战略思想,特作如下规定:

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1.加强技术进步考核,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从产品质量指标、能耗物耗工耗指标、新产品研制情况及新产品产值率、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进度、投资和设备管理水平、职工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值、利润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份额等技术进步要素中,选择能反映本企业技术进步主要内容的要素,经量化后列为承包和考核的内容,直接与工资总额挂钩。技术进步的资金安排,应作为确定承包基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企业,凡技术进步指标未明确列入承包和考核内容的,应予补充完善。对应完善而未完善的或未完成技术进步承包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企业不得上等级,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中本企业主要技术进步指标下降者也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为企业长远发展服务的技术进步工作的实绩,应作为考核现任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嘉奖。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科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
2.开展表彰“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条件主要是:本企业产值、利润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份额和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指标、劳动生产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力量,企业科技进步资金投入占有较高的比重;有良好的技术及质量管理效果和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产品在历次国家监督检验中质量稳定上升;科技进步项目完成好;职工岗位培训及考核制度化;企业负责人领导和支持科技工作有力。经市审核推荐,省统一平衡后批准命名。对被命名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单位,允许税前按销售额的2%提取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其厂长和科技工作主要负责人,以及对科技进步贡献大的科技人员,可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比例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
3.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规划和布局。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农用工业的技术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市场紧俏产品的发展,限制一般加工长线产品,建立各级分工责任制和投资包干制。
确定为重点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确保技术上的先进性。各级主管部门对其中采用重大新技术、新工艺和更新换代的新产品,应优先列项、优先贷款、优先引进技术和设备,同时相应建立各级分工责任制和投资包干制。
全省战略产品由省计经委牵头,会同省科委、国防科工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跨行业、跨部门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建立各级责任制,加强统筹协作,以确保总体计划的有效实施。参与攻关工作并以生产全省战略产品主、辅件为主的企业,在不减少上交的承包基数的前提下,允许税前按上年度销售额的2%提取企业科技开发基金,用于战略产品的研究开发。如提取后影响工资总额较大的少数企业,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在核定工资和效益挂钩时应给予照顾。
4.鼓励企业将自有资金投向技术进步。国营大中型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科技开发和新产品研制项目,以及购买技术成果并组织投产所增加的利润,在三年内减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生产联合体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上述减免款项继续用于技术进步。如减免税收后影响工资总额较大的少数企业,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在核定工资和效益挂钩时应予以照顾。
5.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后劲,凡符合税法规定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按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新产品减免税款全部留作本企业专项科技开发,不得移作它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6.广泛实行科技项目承包责任制。企业可将新产品研制、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中的技术关键项目和各种增产节约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开发任务,通过招标或委托,由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承包(也适用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根据任务完成好坏、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不同情况兑现相应报酬。
7.强化技术监督工作。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和计量测试网;评选和奖励优质产品;处罚劣质产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的通告;对高消耗、低效益的长线产品以及需要对生产规模和技术质量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设备,限期停产。

二、搞活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
8.科研机构要积极实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实行“三包一挂”,即包社会经济效益和本单位收入,包科技水平,包科研后劲,把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或奖金挂钩。对已实行科研经营承包并有上交所得税任务的全民独立科研机构,实行包死基数、保证上缴、超收全留、欠收自补。
实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同时已实现科学事业费全部自给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将承包指标完成的好坏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挂钩;科学事业费部分自给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将承包指标完成的好坏与本单位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挂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包干型科研机构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全部或部分削减国家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可按上述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或部分自给的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办法进行承包。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对职工可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9.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后,原科研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科学事业费、固定资产投资渠道不变;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可以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本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仍可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转让。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承包、租赁或兼并企业。科研机构兼并企业形成统一法人后,原企业可一并享受科研机构经济待遇,人员原有的所有制性质不变。今后工资改革时,凡执行事业单位标准的,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凡执行企业标准的,按企业办法执行。
10.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对科研机构奖金税免征限额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实行收入自主分配。
事业费部分自给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鼓励创收多的单位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对事业费部分自给和完全自给的科研单位,国家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比例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不计入科研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由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难以创收的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及某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科学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按不低于40%留作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科研任务完成较好,但由于创收能力低,全年奖金发放低于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发展基金部分补足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其余仍作发展基金使用。
11.减轻科研机构负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科研机构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经省和省辖市科委批准,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用自筹资金建造的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上交市政配套设施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减免各项税费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允许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大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集资,进行重大的专项技术开发。
12.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技术出口,或者和企业联营发展产品出口,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到国外布点,建立独资、合资机构。科研机构的出口创汇收入,自一九八八年起,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与企业联营创汇收入,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创汇收入用于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13.扶植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民办集体科研机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所得收入,享受全民科研机构税收待遇。私营、个体科技机构的此项收入纳税有困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民办集体科研机构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其收入也享受全民科研机构的税收待遇。代销、转销收入照章纳税。
14.鼓励高等学校发挥科技优势。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和信息灵通的有利条件,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有偿服务纯收入,纳入学校基金。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高等学校技术出口创汇收入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同样的待遇。
高等学校利用实验室等条件生产的小试、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独立科研机构的办法申请减免所得税照顾。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三、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
15.对有较强对外技术服务能力的厂办研究和设计机构,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独立核算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做好本企业科技工作的同时,可面向社会兼营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经营贸易活动。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
16.统一技术市场的管理政策。经本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个人收入的提取比例为20-30%,用于直接奖励从事该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一律不得从中抽提或变相抽提任何费用。
17.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扶植我省优先发展的新兴技术和行业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技术方面的中试基地建设。对专业技术基础较好的重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企业自办或联办这类中试基地的,在应标中标后,可向省科委、财政厅申请科技中试开发基地建设资金,签定合同,有偿使用。该中试基地生产的产品,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8.各级经贸、科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推进技贸结合和国际科技合作,搞好对技术进出口的咨询,中介和服务。

四、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19.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我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实际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科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的规划和计划,提出限制重复引进和加强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20.凡需列入国家计划的引进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必须由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内本行业先进的设备制造单位和重点研究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没有进行此类论证的不予立项。
21.重大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应与设备引进计划同时落实。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鼓励跨地区、跨部门投标,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军工部门联合投标。
22.经济和科技部门要共同组织力量,对国内外市场容量大的引进生产设备和重要的替代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国产化进行攻关,搞好成龙配套,直至具备相应的产品性能质量和批量生产能力,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在信贷、价格、税收、进口方面应提供必需的优惠。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苏政发〔1988〕138号文件),有关企业在不减少上交基数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销售额提取2%的费用,专项用于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可优先按国家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消化吸收过程中,需要进口的样机或需配套进口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价值在总体价值40%以下),可享受海关税收优惠。年实现替代进口节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在该产品开始销售的二至三年内,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奖金(进成本、不计税)等。
2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所获成果可以有偿转让,可以申请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发展创新成果可以申请发明奖和申报专利。

五、促进高新技术和适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4.对属于国家和本省“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其它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高新技术开发指南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税法规定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按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5.继续支持“星火计划”。对列入“星火计划”的资金用量较大、还贷能力较强的项目,在审批用贷计划时,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60%。对效益好、贡献大、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还可适当提高税前还贷比例。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待遇。在引进设备方面享受与技术改造项目同样的进口关税照顾。对实施“星火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颁发“星火奖”。
26.积极推进科技扶贫工作。贫困地区的扶贫款要确定一个比例用于科技扶贫,因地制宜地安排投资少、上马快、效果好的科技开发项目,吸引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承包。对扶贫效果好而难从直接效益中提取承包者报酬的项目,允许从有偿使用回收的科技扶贫款及其它款项中支付报酬,但应事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27.国家和省的农业“丰收计划”要长期坚持下去。财政、农贷、供销、农用物资等各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丰收计划”的实施。要通过“丰收计划”推动科技人员下乡从事农业科技承包,允许按合同提取技术服务费,在扣除承包中发生的费用后,50%用于承包人员的奖励,25%用于推广服务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25%用于农业技术开发。对实施“丰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颁发“丰收奖”。
28.对直接承担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含国防)、“863”高技术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和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研究及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按计划开展项目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20-30元的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另订。

六、增加科技投入
29.从一九八九年起,省、市、县必须把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其中科技三项费用以按上年同期财政实际支出的0.5%到1%为基数,科学事业费按上年同级财政同科目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经济发达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基数还可以相应提高。今后每年全省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以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高出3至5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30.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各级科技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行业技术改造基金等,支持科技进步事业。这项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具体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31.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科技发展。从一九八九年起银行在技术改造、乡镇企业与专项信贷安排上,要积极支持各级科委、经委(计经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科技开发项目的实施。建立科委、经委(计经委)与银行的联系制度,协调重点科技开发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展,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
32.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指标的拨款,并由地方留成外汇匹配相应额度,用于安排急需的智力引进项目。
33.由省科委、省出版总社、省科技出版社共同筹资建立“优秀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于资助一部分专业性强、学术价值较高,而出版数量不多的优秀科技著作的出版,具体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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