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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 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1-07
  • 【生效日期】1988-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 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
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7日)

国务院《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确保明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贯彻执行的措施、办法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需品的价格。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口粮、口油价格一律不动,并重申粮本存粮继续有效,粮票不作废。平价粮油供应改革除西安市作为试点以外,各地一律不得再出台。大中城市市长要亲自负责,抓好“菜园子”,稳住“菜篮子”。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确保面积,按季安排,适时上市。今年冬贮菜的零售价格不提高,稳定在去年同期的水平上。猪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的城市,定量不减少,零售价要稳定在今年暗补改明补时的水平上,不准涨价。
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棉布、涤棉纱、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火柴、煤油等工业品,工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生产,原材料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搞好供应,不能断档脱销。对其中的少数品种,大中城市要研究改进和完善供应办法,该限量的要限量,该限价的要限价,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合理供应。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要进行认真整顿,严格管理。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大米要严加管理,除粮食部门外,共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经营。议价粮油的销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利润率,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防止价格频繁变动,暴涨暴落。对经营议价粮油的商业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要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严禁抬价争购,囤积居奇,投机倒卖,哄抬价格。

三、加强对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分别以县为单位或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计划外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凡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应执行计划内国家定价部分的进销差率。对国家规定进行专营和统一经营的石油、铜、铅、紧俏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经营,严禁倒卖。

四、对已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已放开价格的电冰箱、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家用缝纫机、毛巾、袜子等重要商品。继续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所有生产和经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对企业的提价要求,物价部门根据控制物价水平的需要,应及时作出准予提价、不准提价或推迟提价的决定。企业不履行申报手续而自行提价的,按违反《 价格管理条例》查处。大中城市还可根据情况,再适当选择一些放开价格的重要品种,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实行企业定价的商品,生产企业也要遵照国务院决定,严格控制提价,增强企业消化能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五、认真整顿流通领域的价格,取缔中间盘剥。重点是整顿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类公司。凡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得加价倒卖。对于人民生产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紧俏、耐用的工业消费品,属于国家管理价格或实行指导价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以公告形式分批公布零售价、浮动价或差价率,有的可在报上公布;属于放开价格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公布进销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以上规定,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自销)都必须执行。国营大型商店应公布重要商品的进货价、差价率和零售价。工业品中国家定价的品种和放开价格的重要品种,在同一市场,批发不得超过一道环节,零售单位不得按零售价进货再加批零差价销售。严禁就地转手倒卖,空买空卖,投机倒把。一些地方设立的“价格特店”(柜、组)、“价格特厂”要立即取消。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都要强制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也应挂价目牌,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六、整顿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明年不得提高。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在今年继续搞好整顿的基础上,建立与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工作,不得再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杂费和医疗收费要认真进行检查整顿,切实纠正。

七、严肃物价法纪。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划分的价格管理要权限。凡是上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不允许下级越权制定和调整。凡是越权定价和调价的,不论是下级业务部门决定的,还是政府决定的,上级物价部门都有权坚决纠正。对今年以来越权调整的价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文到后一个月内进行自查纠正,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同时抄报省物价局。
从现在起,到明年市场基本平稳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提价措施或其它影响群众生活的措施。今后,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决定调价或发涨价文件。企业不得商定行业价格或垄断价格。明年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权限。不再继续下放,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也不再扩大。

八、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要按照《 价格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物价监督检查。除切实抓好一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外,今年还要组织三次群众性的物价大检查,从省、地、市、县一直到集镇都要认真进行检查,凡与人民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价格、紧俏工业消费品价格、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重要收费都在检查之列。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物价监督检查。要整顿建立居民、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他们对物价的监督检查作用。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紧俏工业消费品价格、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服务收费,都应列为监督检查之列。重点是查处大中型工商企业,各类公司等有较大影响单位的擅自提价、乱涨价、哄抬物价、投机倒买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级政府一定要支持物价检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各种案件都要坚决查清,依法处理,非法所得,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使违纪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并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各地都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报道。

九、要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为确保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要实行市长、专员层层包干负责制,省上要向各地市下达控制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并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管理好本系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为实现物价控制目标分担责任。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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