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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来湘投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1-05
  • 【生效日期】198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来湘投资补充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来湘投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5日)

我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商来湘投资制定了8条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复我省《关于加快开放开发的请示》精神,除继续执行已有的政策外,再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供方便条件。

一、为方便外商来湘投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建立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并在省外经贸委内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审批;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外商投资者提供各种行政服务,包括介绍投资环境,推荐合作伙伴、解答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对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能自行平衡资金、外汇、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不涉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由地州市或省直厅局(只审批省直属企业的项目)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均可接受国家允许开展的“三来一补”业务。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均由所在县市审批,并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三、允许外商通过投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我省现有企业,允许购置我省公开对国内外拍卖的企业。我省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流动资金或已落实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出口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技术先进产品,外商投资改造的企业,可由外商进行管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可对我企业参股,参股达企业资本总额25%以上的企业,可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可以吸收外商投资,实行合资、合作经营。

四、经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按国际惯例进行生产经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属于部分合资的企业、人、财、物和生产经营应与中方原单位分开。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我国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制定本企业章程,设置本企业机构,决定人员配备,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决定招聘职工和按章处罚违纪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质量、性能达到我省急需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要求,可申请以产顶进,经批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可收取外汇。外资企业经批准,可用本企业收入的人民币收购经营范围内的非本企业产品的商品出口,所得外汇企业留成80%。外资企业中的外国经营者,可将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国内企业,从新增的外汇收入中获得的外汇利润,可汇出境外。外资企业的外汇和生产需要的外汇,可通过省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偿还贷款、购置所需设备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个人收入。

六、除国家规定不准搞的项目外,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新建厂房与生产设施,建设资金全部由外商提供的可免徵建筑税。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以及原辅材料、零部件等,按海关有关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徵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允许在国内购置原材料和初级产品,深加入复出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外汇收入,除上缴国家10%外,其余90%留给加工企业,属于外贸公司直接承揽,委托加工的,其工缴外汇收入留成部份,由外贸公司与委托加工企业协商分配。

七、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成功者(行政机关干部除外),可按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度的一定比例发给人民币酬金;对介绍对外加工业务的,可按实得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奖给人民币介绍费。具体标准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者,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优惠待遇外,还可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担任其在投资企业的代表或代理人,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亲属到本企业就业,对直接投资、加工工缴费和引荐外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三胞”,其国内亲属在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方面给予照顾。
本补充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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