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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单位】82106
  • 【发布文号】成办函[1988]128号
  • 【发布日期】1988-11-02
  • 【生效日期】1988-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1988〕1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
暂行办法》 和起草说明的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现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成府发〔1988〕156号文件)和起草说明随文上报,请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备案。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建设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的设想,是从一九八五年六月开始的,在成都市政府的倡导下,举行了有六十四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及机关、团体的领导同志,专家学者、管理工作人员一百三十六人参加的成都科密区建设研讨会,围绕对成都科技、经济的特点及优势,对建设科技密集开发区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提出成都应该实施建设科技密集开发区的战略。四川省副省长康振黄教授称赞研讨会开得好,是有远见、得人心、办实事的一件好事。
经过两年多时间调整、反复论证和工作准备,规划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一九八八年初,起草了建设规划初步方案的原则设想--《关于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小区建设规划初步方案》。三月份市政府领导同志集市上有关综合部门负责同志开会,对科技密集开发小区进行研究,并责成成都市规划设计院与市科委进一步研究具体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将尽力为推进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9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智力密集的大城市可以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的精神,并参照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市政府起草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制定了创建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的意见,上报了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十月省政府川府函〔1988〕462号《关于成都科技密集区建设工作的批复》同意我市推进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目前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还在建设之中。
《办法》制定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则开始研究制定《办法》时,省长张皓若同志就指出,成都在东郊和华西坝搞科技开发区,只要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的,都可以研究给一定优惠政策,这个可先出台。省、市领导同志还讲:发展高新技术、外地采取的政策措施,四川、成都同样可以采用。开发区所在地的东城区政府领导也亲自带队赴北京中关村进行考察学习。市计委、经委、建委、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就《办法》提了很多好建议,并在工作中给予密切配合。市科委遵照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先后与市规划设计院协商提出了《关于对市区科技一条街规则布点的意见》,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发布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和核发《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发放办法》。现制定的《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就是经过各方面的大量工作,多次协商,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是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又顺应我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办法》提出的十八条规定比较切实可行。《办法》实施将促进我市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进入新的协调、发展时期,一定会出现一个新局面。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1988〕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都江堰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已原则同意我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现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科技密集
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1988〕46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1988〕103号报告悉,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建设费用原则上自筹解决,有关政策性措施请你市提出具体方案,与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实施。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月七日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扶植科技密集开发区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在华西坝地区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科技密集开发小区,在东郊建电子技术开发小区。相适应的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院校、科研院所临街地区建若干各具特色的科技开发一条街。
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发展。

第三条 进入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各类科技机构,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必须具有充分的科研、开发、经营自主权。实施全民、集体、个体一起办科技机构的政策,采取“官群结合,以群为主,官助民办、民间主导”的办法,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导,以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靠科技优势占领市场的科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新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下列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从投产或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二)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兴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 上述减免税超过现行政策允许的优惠减免部分,按照计税不征税的办法,转入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

第七条 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逾期不能补办上述手续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减免进口关税。

第九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用于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银行每年给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

第十条 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也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或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制定试销价格。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第十五第 新技术企业,可在职称、人事、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使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他们对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社会效益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的物质待遇。

第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成都市科委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经成都市科委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和单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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