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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猪、 牛皮及其熟革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94号
  • 【发布日期】1988-10-14
  • 【生效日期】198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猪、 牛皮及其熟革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猪、
牛皮及其熟革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1988年10月14日桂政发〔1988〕94号)

猪、牛皮(原皮、下同)是我区制革工业的重要原料,其制品又是传统出口的大宗商品和人民生活用品,加强管理,扩大收购,对于促进我区工业生产、外贸出口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市场管理混乱,区外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我区抬价抢购;区内一些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运销区外,致使我区货源严重外流,制革工业生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猪、牛皮收购的经营管理。(一)全区各级食品公司(站)为猪、牛皮收购经营的主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剥和收购。(二)允许制革企业直接设点收购或直接委托产地食品等部门收购。(三)乡镇企业制革生产用皮,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直接收购。(四)区内个体工商户收购猪、牛皮,须持有区内工业部门或当地食品公司的委托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收购执照,就地收购,就地交给委托单位,不得跨县收购调运。区外单位和区外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直接到我区设点收购或委托代收;如确需到我区调运的,要与我区二轻局皮塑公司联系,由当地食品公司统一组织收购,统一供应。凡不按规定收购经营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部门要按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强价格管理。为防止互相抬价抢购,扰乱市场,根据同一市场同一价格的原则,由各地、市、县经委和物价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参照区内外毗邻地区的价格和历史肉、皮比价情况,制定一个协调价格(大体为一斤猪皮价相当一斤毛猪价),各经营单位都要共同遵守执行;对抬价抢购、哄抬价格,到处挖猪、皮牛货源者,物价、工商部门要根据情况,分别情况以罚款、没收等办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工商协调。各地食品公司系统收购的猪、牛皮,要交由区内制革企业收购加工;工业部门无论在皮源紧缺或皮源暂时较多时,都要适时接收处理;制革企业收购的原皮,要用于制革生产,不能转手销往区外。

四、保护地方资源。在满足区内工业生产的前提下,允许调往(销往)区外。调往区外的猪、牛皮,由自治区商业厅食品公司商同自治区二轻局皮塑公司同意后,审核批准,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食品公司代收)征收10 ̄30%的地方资源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自治区食品公司和区皮塑公司审批的而擅自调往区外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各地邮电局不予承办邮寄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没收。

五、加强猪、牛皮熟革管理。对猪、牛皮革,特别是已申领财政补贴的猪皮熟革,除交外贸出口外,主要用于区内革制品工业,一律不许销往区外。确需调往区外的,须经自治区二轻局皮塑公司审核批准。

六、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6〕99号《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城镇屠宰的生猪,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依法征税,凭证上市”的办法,以减少城镇环境污染,防止病疫传播,有利于皮张的管理和及时收购、处理。特别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应在今、明年内做到。

七、关于猪皮收购补贴,目前已切块下放包干使用的,在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关县市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桂政办函〔1987〕370号《关于猪皮收购财政补贴问题的批复》的补贴标准和区二轻局每年下达的收购计划执行,见皮贴,不见不补,防止漏洞,提高使用效益。

八、搞好协调。猪、牛皮及其熟革在区内收购流通中发生的利益矛盾,应该沿着改革的方向,从全局出发,由有关方面主动进行协商,采取横向经济联合或其他利益互惠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过去所发的有关猪、牛皮及其熟革的收购经营管理办法,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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