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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88]60号
  • 【发布日期】1988-07-07
  • 【生效日期】1988-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1988〕60号)

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并监督使用。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独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转同级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平常事业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对科研单位的其它拨款渠道不变。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国家扭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 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 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元月发布的《 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请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提请省政府领导审议。
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工作十分关心,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省政府一九八三年专门发出了《关于适当增加科技经费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九月,省委、省政府在《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财政科技费用拨款的比例和市、地拨款的要求。这些措施,对促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的《规定》,推动地方科技拨款的改革,一九八六年八月,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月,省政府批转了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我省科研经费由财政部门划转同级科委管理的范围、基数、时间以及有关政策。按照这个方案,我们和财政厅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于一九八六年底完成了省直26个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功转和省属67个科研机构的分类工作。市、地、县(市)科研事业费的功转和分类工作也先后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基本完成。
科技拨款制度的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关键。旧的拨款制度是封闭式的、“供给”式的。存在许多弊端,科研单位吃国家“大锅饭”,研究水平低、社会效益差、科技人员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只有改革拨款制度,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推动科技工作更加面向经济、面向社会,形成科研结构合理的纵深配置,保证科技规划的实施。为了巩固科技拨款改革的成果,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一九八六年九月,我们对科研单位现状及近几年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办法》初稿,印发给当时召开的省科技拨款改革座谈会进行讨论。根据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又送省直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经与财政厅反复研究修改,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将《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时提出了两点意见。即:(1)科技拨款改革的范围问题。国务院《规定》的科技拨款管理范围。包括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学事业费两部分,而送审稿只写了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应该考虑与国务院的要求一致起来;(2)作为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应该适用全省,但送审稿只限在省直。对各市、地、县拨款改革未提及。值得考虑。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对原送审稿作了较大改动。在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帮助下,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先后四易其稿。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省政府法制局将第四审修稿,印发省直二十个单位和十七个市、地,广泛征求意见。从返回的意见看,普遍表示赞同,要求尽快发布。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一一斟酌,凡是合理的尽量予以采纳。我们与法制局多次研究,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精神,最后形成了第五审修稿,我们认为,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是比较成熟的。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问题在协调中省计经委提出异议,坚持与科委两家分管。我省科技三项费用,一九八五年以前,都是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从一九八六年起改为两家,即省科委掌握总额的71.3%,省计委掌握总额的28.7%。省计经委认为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是他们的事,三项费用中的新产品试制费,应划出一部分由他们掌管。我们认为这种管理办法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拨款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不符,不利于我省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不利于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我们主张由科委归口管理的理由是:
1.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是科委的职责之一,国家科委、省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科委一九八○年《关于省、市、自治区科委工作职责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统一掌握新产品试制费(即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自筹的科技费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省委批转省科委党组《关于河南省科委的任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中也明确规定由省科委“统一掌握管理科研经费和科研物资。并检查其使用情况”。省政府豫政〔1983〕39号文《关于适当增加科技经费的通知》中再次指出:“每年从省财政预算支出中拨出百分之一的总额,做为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新技术开发的费用,用于重点新产品试制、科研攻关、技术转移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由省科委掌握分配使用”。上述规定,完全符合我省情况,也是我们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2.现行的管理办法,给政府部门职能分工造成混乱,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性职能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由省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统一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是科委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认为科委、计经委都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应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支持、密切合作。
3.现行的科技管理办法,年年都有不少项目重复安排。如机电一体化、微机推广应用等,因重复安排,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4.资金分散,使有限的经费显得更加紧张,经费多头管理,不能集中使用,妨碍了科技计划任务的完成。

5.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最近,《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教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提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科技经费,包括对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的管理。
全国各兄弟省(市、区)的科技三项费用,一直都是由科委统一掌握分配的。我省各级科委在长期的工作中,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又逐步完善了规章制度,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方法日趋配套,为管好、用好全部科技三项费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克服多头管理的弊端,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科技三项费用,应由省科委统一管理。

三、对本《办法》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科技经费拨款增长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国务院《规定》:从第七个五个计划开始,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依照以上原则,并结合我省情况,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2.关于科学事业费划转的基数。国务院的《规定》指出:“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因我省科学事业费拨款改革比国家晚一年,省科委与财政厅协商,以一九八六年预算调整数为基数,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已考虑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增长等因素。据此,《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归同级科委统一管理”。
3.关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指出: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地方科研事业费数量较少,而研究机构家底又较薄弱,如果减下来的经费分散使用,则回旋余地较小。因此,这笔经费地方科委可以多集中一些”。为此,在《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百分之五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费的发展;百分之五十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4.关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促进这些单位的改革。《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并要求这些单位“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
以上说明,请审议。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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