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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54号
  • 【发布日期】1988-06-09
  • 【生效日期】198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

(1988年6月9日桂政发〔1988〕54号)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违章设卡栏路检查过往车辆的情况十分严重。据最近对桂林地区调查,仅全州、兴安、资源、灌阳等县,从一九八五年以来,共设立木材、税收、烟草、检疫等各种检查卡三十七个。桂(林)黄(沙河)线七公里至八十二公里处,共有各种明显栏杆卡十三个,平均六点八公里有一卡。这些检查卡中,有的是自治区业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的是地方业务部门自行设立的;也有的是乡、镇自行设立的。此外,还有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意上路栏车检查。这些乱设卡检查车辆的情况,不仅严重损害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运输车辆的畅通和安全。为改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设卡的状况,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整顿、设立公路检查站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发〔1986〕94号文件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原各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业务部门自行设立的公路检查站一律撤消,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统一设立和管理。
公安机关也要本着有利管理,有利交通的精神尽量少设卡。对于那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检查关卡,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拆除,不听劝阻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应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林业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道路设立木材检查站,使用林业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

三、检查站设立后,除公安人员指挥、疏导交通、维持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经公安机关批准上路的公路养路费稽查人员检查养路费缴讫情况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定点检查。

四、在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需要设立检查站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件和《条例》的规定,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使用区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设卡检查。

五、凡参加公安机关检查站工作的单位,应事先向县以上公安机关报送检查人员名单和检查项目,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要按政策规章办事,注意礼貌。对不出示公安机关颁发的检查证件者,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有权拒绝检查,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除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受委托的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和扣留,更不准扣留车辆,如有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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