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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和常驻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4-28
  • 【生效日期】198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和常驻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和常驻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

(1988年4月28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对常驻我省的外国、华侨、港澳企业、经济组织和常驻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近年来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含联络处)的外国企业、华侨和港澳企业、公司、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向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登记备案。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准设置常驻机构标志,不许开展常驻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聘用中国工作人员,不能承揽设计、建筑、装修等工程。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驻在期限时有间断、人员经常轮换的,亦需按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国外(含港澳地区)设计、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时,应持入境批准证件向陕西省城乡建设厅(西安市属项目在西安市建设委员会)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发给《设计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持证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向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三、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和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任职。

四、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专门为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在我省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所有常驻我省的外国人,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机构。负责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办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手续,负责安排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含港澳地区在省内承包建筑、装修工程人员)办公、住宿用房等项服务工作。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或需要在社会上零散雇用中国工作人员(如翻译、秘书、办事员、厨师、保姆等),中国公民要求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人处求职或进行劳务服务的,均应通过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推荐,办理雇员证,并到服务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正式介绍并获得工作证件的任何中国人,不得私自应聘充当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外国人处服务。

六、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常驻我省的外国其它经济组织、外国专家等,个人如需聘用中国公民作其服务人员,亦应按本通告的规定办理。

七、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可以协同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定期了解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人处和在外国独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情况,保障中方雇员的合法权益,协助雇用单位促使中方雇员努力工作,认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及未经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介绍,已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人处受雇的中国人员,必须在三十天内分别向有关部门和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九、本通告发布后,如有违反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分别或共同会商,按有关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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