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
(1988年3月20日昆政办〔1988〕8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治环境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昆明市区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暂作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需在市区主干道和主要建筑物(包括人行天桥、广场、检阅台、机场、火车站)悬挂标语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政治性标语或商业性标语,其内容一律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持审核介绍信或证明到所管辖的城建管理部门办理悬挂标语手续。
二、重大社会活动、外事活动悬挂标语的时间、位置和规格,统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市城建局组织实施。一些重大的政治性庆祝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直接布置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城建局。一般性活动需悬挂的标语,由所在区的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建局负责全面协调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市委、市政府有权撤除或更换任何标语。
三、悬挂的标语须按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制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悬挂标语。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由城建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罚款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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