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66号
  • 【发布日期】1988-03-17
  • 【生效日期】1988-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昆明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1988年3月17日昆政发〔1988〕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的改革,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租赁经营的乡镇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照租赁合同上交租金。承租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家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出租方可以是企业所有者,或是由所有者委托的所属经济组织或出租企业的法人代表。出租方案应通过出租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承租经营企业,可以是个人承租、合伙承租或集体承租。可以面向社会招标,由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承租。

第五条 承租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地区和本企业的承租人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抵押和两名具有一定财产的保人,个人抵押财产和保人财产的合计数不能小于出租企业全部资产价值的10%;
2、外地区的承租人除须用个人财产进行抵押外,还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担保,承租人个人财产价值和担保单位的自有资产之和,应相当于出租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50%。外地区的承租单位,必须有不小于出租企业资产总值的自有资产总额作为抵押。

第六条 出租者应对承租人(方)进行政治思想、经营能力和素质、政策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择优选用。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考虑本企业、本地的投标者作为企业的承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承租双方应在有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代表和出租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条件下,共同对出租企业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进行清产查库、造册登记,公平如实估评,经双方确认后,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定租赁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赁期内租金增长的幅度和保证原有资产的完好率;租金数额、交纳方式、留利分配;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违约承担的责任等条款。租赁合同应经出租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生效。

第八条 出租、承租双方签定合同后,承租方(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承租期一般定为3-5年,以便承租人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划。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有权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有权对外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有权聘任管理干部;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及招聘职工;有权向社会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有权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有权辞退违纪职工;有权抵制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

第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经营。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交纳租金和税金,不得拖欠。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将企业转手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接受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期交纳政策规定的管理费;按期报送规定的各种统计、财务报表。
承租人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企业管理,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章 租金和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出租方和承租方确定出合理的租金。租金的确定应根据以下一些因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折旧费;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和地理位置;市场动态等。租金在税后列支。租金内,凡国家允许在成本中开支和在税前列支的项目,仍可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承租人除照章纳税和向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外,凡国家规定列入成本开支和税前列支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列支或使用。大修理基金留企业使用,用来维修和更新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金及留成的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承租人和职工的利益。
留利部份在企业与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分成。具体留利分配形式及比例,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人)根据企业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租赁经营后,仍可以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所减免的税金不能进入分配,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年度分配所得,不能全部提取,应留部分作为风险基金专户储存,待租赁期满结算后,属于承租人所得利益,按合同规定全部退归承租人。
风险基金在承租人未提取前,暂不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承租人当年实际收入部分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租赁企业在租赁期满时留利不足以缴纳租金或达不到减亏指标时,承租人必须以风险基金和个人财产抵补,个人财产不足以补偿时,以保人财产抵补。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承租后向企业投资,或个人所得部分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新增资产属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折价作为承租人的股份,或采用其它方式妥善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须经出租、承租双方一致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解除合同。单方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按《 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测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中止、解除合同时,承租、出租双方应协商修订合同,并经原审查机关或公证机关确认。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为保持租赁企业的连续性,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就应研究下期租赁方案,做好租赁的衔接工作。租赁期满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需延长租赁期的,应重新履行租赁程序,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承租方均可向仲裁部门提请中止或解除合同:
1、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当年增亏或利润下降,给集体企业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承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损害了出租方利益的;
3、出租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租赁后,主管部门除按行业归口管理的要求管理、检查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外,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应给租赁企业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租赁企业尽快提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租赁企业应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原有的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人一般都应继承。承租、出租双方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乡镇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