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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函[1988]14号
  • 【发布日期】1988-02-11
  • 【生效日期】1988-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函〔1988〕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国务院:
《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一月五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会后进一步作了修改,省政府于二月十一日正式审定发布。现将《办法》的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二十五份)一并上报备案。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省科委委员 李连和

民办科技机构是在经济、科技体制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一支新的科技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二百六十多家民办科技机构,从业人员二千三百多人。
这些民办科技机构成立后,在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上起了很好的作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例如,工程师张永明等六人创办的鄂州市建材设计研究所,在四年多的时间内,已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二百五十多万元,职工三百多人的研究、设计、教学、服务“五位一体”的民办科技机构。服务范围达全国十八个省,一九八七年创产值四千多万元。又如工程师肖建华创建的武汉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六百元起家,不要国家一分钱和一个编制,靠开发“剩余智力”,已创收四十余万元;办起了电子技术研究所、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印刷厂和五金综合实验工厂;安排待业青年五十八名,其中七名还由公司出钱上了“电大”和“函大”。
多数民办科技机构为了取得较好的效益,能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服务质量较高。鄂州市建材设计研究所为黄石市承建一座年产八万八千吨规模的水泥厂,按国家标准,这样的工程从设计到建成投产,时间需两年,造价需八百万至一千万元。该所承接这项工程后,从一九八四年底破土动工到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试生产,时间不到一年,造价不到五百万元。经专家验收鉴定,认为这个厂工艺流程布局合理,设备也比较先进,具有生产五百号水泥的能力。鄂城钢厂第二炼钢厂的一部分钢结构吊车梁和钢柱的加工工程,原某厂家承揽要价为九万八千元,武汉工程咨询服务公司承揽后,只收了一万八千元,工期提前,质量不错,用户满意。实践证明,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竟争,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民办科技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成立民办科技机构要办理哪些手续,民办科技机构是否能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技术职称评聘由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的鉴定及奖励由谁负责,人事关系怎样管理等等。所有这些,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因此,制定一个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行政规章,以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扶持、引导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自一九八七年三月起,我们就组织力量,从软科学研究入手,先对全省民办科技机构的现状进行广泛调查。接着,邀请部分经济、法律专家和科技人员,就民办科技机构管理问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办法》第一稿。同年五月上旬,将《办法》第一稿印发给参加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问题研究讨会的国家科委、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市的同志讨论、修改后,形成了第二稿。接着又将第二稿发有关单位和专家进一步征求意见,拟写了第三稿。后又邀请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们的评审意见,作了修改,形成报省政府的“送审稿”。
省政府收到我们的“送审稿”后,又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部分有争议的问题积极协调,使有关部门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几经修改后,形成了现在这个草案。
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这行政规章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民办科技机构是经济、科技体制改革中诞生的新事物,在不长的时间内,已显示了它的积极作用和生命力,因此草案着重体现积极扶持、保护发展,同时注重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精神。其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等文件及国家工商、税收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都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资金积累、经营规模、收入分配都有所变化。在初期,一般以科技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形式存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成为带有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草案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科技个体户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主要适用于合作经营性质的民办科技组织。

三、关于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的条件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的四个条件:有明确的章程;有独立的财产;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场所;有固定从业人员。由于民办科技机构是经营性实体,故作了“自有资金数额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凡以‘公司’、‘中心’命名的民办科技机构,其自有资金数额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规定。关于固定从业人员的数量,草案中没有规定,这是考虑到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彼此不尽相同,不宜一刀切。但规定了“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得少于二人,并至少有一人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这类人员的水平。”这是考虑到,如无必要的技术力量,就难以实现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四、关于民办科技机构承接业务、工资分配、纳税等问题
草案中规定:“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参加各种面向社会的科技项目的招标,申请科技发展基金,承接各种委托项目,以及参与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第十一条)。为防止一些民办科技机构不从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出发,承揽无力完成的项目,造成损失,同时规定了“民办科技机构承接项目,负责业务指导的县以上科委要予以监督,防止其不顾实际能力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还在第二十二条罚则中规定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令其赔偿损失”。
草案中规定:“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依法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对职工应当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民办科技机构属不纳入国家编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实体,对其工资分配不宜作过多限制。这有利于调动积极性。
民办科技机构既是经营性实体,有收入理应纳税。因此,草案中规定:“民办科技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为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机构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多作贡献,参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的纳税规定,规定了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优惠待遇。

五、关于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问题
目前,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很不一致,有的归科委,有的归科协,还有的归工会,这给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为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草案第三条规定:“县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县以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民办科技机构的专职科技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职工的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由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管理”。这有利于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统一管理,也可减少在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一些不必要的顾虑。
一九八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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