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2-10
  • 【生效日期】1987-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

关于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的通告

(1987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轮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轮渡因受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按规定必须停航时,由市轮渡公司发布停航通告,并及时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应每隔一小时广播一次,直至轮渡恢复航行为止。

二、职工因轮渡停航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各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

三、因轮渡停航轮站乘客积压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航运公安局、市轮渡公司等单位,维护好轮站码头秩序。各轮站必须加强宣传,候渡乘客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渡口乘客拥挤时,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可在候船室大门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公共、交通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调度。

五、气象台要及时将恶劣气候的预报告知市轮渡公司和公安等有关单位,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六、全市各单位都要做好对职工、居民、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执行上述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