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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2-08
  • 【生效日期】1987-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

(1987年12月8日)

随着对外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我省非贸易外汇收入逐年增加,特别是旅游外汇收入增长幅度较大。近五年来,年非贸易外汇平均增长速度为百分之二十三点六,但从今年的外汇收入情况来看,由于一度放松了对外汇券的管理,外币特别是外汇券流失现象相当严重,出现了创汇多、结汇少的问题。据省外汇管理局调查分析,一九八七年一至十月全省旅游行业结汇累计数为一千零三十三万美元,为上年同期一千三百七十六万美元的百分之七十五,下降幅度较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客观上由于汇率变动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外汇短缺,有些单位不按外汇券使用对象和范围规定,大量使用和收取外汇券,扩大了外汇券在市场流通;由于外汇管理放松,外汇券的收、缴、存、结等有关制度执行不严,应当收取外汇券的不收,已收取的又被私换、挪用,有的甚至被一些外地承包者大量带走;部分单位私自增大外汇券库存量,扩大留用比例。减少了向国家结汇。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券管理规定,增加国家非贸易外汇收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外汇券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任何国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使用外汇券。经过批准的收券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券使用的对象规定办理。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用外汇券现金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经过批准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外汇券、扩大收取外汇券范围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强行结汇,严重的予以适当罚款。

二、必须认真执行外汇券回笼制度。一切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都要根据找零备用的需要核实库存限额,报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超过限额的应在当天(至迟下个营业日)送交开户银行结汇或储存,不许自行留用、坐支、不许私分私换。各收券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券收支月报。各外汇管理分局应定期检查,收券单位外汇券收、支、结、存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向当地政府反映。

三、核定结汇指标,试行超计划外汇留成奖励。从一九八八年起,各收券单位应按年向外汇管理分局编报外汇券收支计划,核定向国家结汇的外汇券数量及交存回笼指标,定期检查,按年考核,对超计划的外汇收入,结汇后对半开,将百分之五十拨给创汇单位。超计划留成部分,省政府及主管局不再参与分配,以鼓励单位创汇的积极性,对于未完成计划的要适当扣减其留成比例。

四、所有旅游单位,无论经营方式如何,所收取的外汇券都必须由单位按外汇券管理规定及时结交银行,不得私自保存,携出或私分、私换。严禁旅游部门陪同人员私自兑换外币和外汇券,一旦发现强行收兑,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必须调离旅游部门。

五、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收交外汇券的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人企业需收取外汇券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对各个体工商户核定外汇券回笼指标,由当地工商管理所定期收兑并送交中国银行结汇。外汇管理分局可按其结汇的百分之三十计拨留成外汇额度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

六、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禁外币在市场流通,外汇券的流通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买卖,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以维护金融秩序。各地公安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当地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收交的可由财政部门在罚没收入中返还百分之十五,以奖励在加强外汇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人员。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收交外汇券的管理办法及留成使用等具体问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商定下达。公安部门如何加强外汇市场管理及外汇券留成使用和奖励办法,由省公安厅商外汇管理局下达。
以上各点,请即通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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