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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7]185号
  • 【发布日期】1987-09-18
  • 【生效日期】1987-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8日长府〔1987〕185号)

第一条 为偿还修建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的贷款和借款,并做到“以费养桥”,特制定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成立大桥收费管理处,负责过桥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

第三条 凡通过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的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摩托车)不分省内外、不分重车空车,除规定免收者外,每通过一次均以车辆核定载重标准吨位收取过桥费。

第四条 过桥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两吨以下的(不含两吨)小型车辆、手扶拖拉机、小型拖拉机、两轮及三轮摩托车,每次过桥收费一元。
二、两吨以上,四吨以下(不含四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五元。
三、四吨以上至八吨(不含八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五元。
四、八吨以上至十二吨(不含十二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八元。
五、十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过桥收费十元。
六、凡我市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两轮摩托车,采取一次性交过桥费100元的办法,以后不再收取。

第五条 免收过桥费的车辆范围如下:
一、环卫清运垃圾车、粪便车和洒水车;殡葬车。
二、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车辆(所属企业除外)设有固定装置的警车、消防车、医疗急救车、税务稽查车、环保监测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
三、吉林省直机关、长春市直机关及所属县、区机关各种载人小型车辆。
四、其他经批准的免收车辆。
以上车辆必须到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办理免交手续,收工本费和手续费,领取免费过桥凭证。

第六条 收费办法及验证
一、票证分类
过桥费凭证分零售票、本票和免征证三种:
1、凡购零售票的车辆,可提前一次预购,分次使用,每过桥一次按收费标准交票一张。也可在过桥时,临时购买使用。
2、凡购买本票的机动车辆,可提前预购,每过桥一次缴票一张。购买本票可优惠10%。
3、免征证每半年办理一次,只限按规定免征过桥费的车辆使用。
4、已交建桥借资款的单位和个人,可采用发放过桥票证的办法,抵还建桥借资款。
二、缴费地点
预购零售票和本票的单位车辆,均到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管理科办理。收费站的检查岗亭只售零票,不办理免征和本票业务。
三、验证
自由大桥西端设验证收费站,惠工路立交桥西端设验证收费站。凡持本票、零票和免征证的车辆,在通过桥头收费站时,一律停车,经检查人员收票验证后通过,临时购票过桥的车辆,购票通过。

第七条 违章处理
一、所持票证与车辆类别、吨位不符或使用过期票证者,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就地补费,并处以五倍到十倍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票证者,除没收票证外,就地补费,并处十倍票价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过桥费的车辆,强行通过者,除应补交应纳的过桥费外,另加罚十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扣车辆牌照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所收的过桥费由大桥收费管理处专户存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并定期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过桥费征收管理人员,要守职尽责,积极工作,如有违法渎职从严惩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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