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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84号
  • 【发布日期】1987-09-15
  • 【生效日期】1987-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桂政发〔1987〕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区计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区电力供求矛盾很大,特别是枯水期间更为突出,这种紧张状况,近期内不会缓和。电力不足仍是制约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充分注意。我区人均电量很少,但利用不尽合理,经济效益差,产品单耗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工作。首先要求各级领导要提高对节电工作的认识,克服那种只管要电,不管用电,或重开发,轻节约的片面认识,全面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把节约用电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联系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逐项研究落实,把有限的电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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