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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16号
  • 【发布日期】1987-09-07
  • 【生效日期】1987-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7日津政发〔1987〕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是实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开发与竞争能力的一条捷径,也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任务。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那样,努力加速技术进步,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在未来竞争中的生存问题。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把引进技术的重点转移到主要抓消化吸收、国产化上来。各有关部门、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下决心把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尽快抓上去。
为了加强我市国产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不另增编制),由经委副主任吴吉祥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外经贸委、科委、市财政局、物资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海关等部门派固定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加速我市技术进步,并逐步实现用汇和创汇的良性循环,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国产化的项目,都要安排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一条龙”的计划。技术引进项目要有具体的国产化计划,方可报批。要实行同时立项,同时论证,同时审批,同时实施,以保证引进项目的国产化进度,按期形成国产化生产能力。

二、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技术不得在国内搞技术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除外),要为国内参与有关技术国产化工作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引进技术的分析测绘工作,要尽量在设备停用或检修期间进行。分析测绘单位,应向设备拥有单位支付资料费,支付因停机解体测绘而停产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费,并负因分析测绘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属于软件技术的转让,可参照有关国内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设备拥有单位,不得再向分析测绘单位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另作规定。

三、凡属于国产化攻关、配套、开发的项目,都要按照经济合理和以优配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和项目承包合同制。市重点国产化项目,由市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纵向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签定分承包合同。招标工作与承包合同,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引进企业要特别重视与有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充分依靠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开展国产化工作。

四、要加强引进技术及其国产化的信息管理。引进项目的企业和市各有关委、局,均应建立引进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和相应的统计制度。市经委和科委要定期分别发布国内及本市引进项目目录、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和达到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利于引进和消化吸收成果的转让,避免重复引进和研究。
凡国产化产品和国内开发产品,在性能质量等方面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本市单位应优先采用,原则上不再批准引进,不批准进口用汇,不签发进口许可证。确需引进的,要经市经委批准。

五、市设立引进技术国产化基金。一九八七年下半年集中四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经委从折旧费中划拨二百万元,市财政划拨二百万元,存工商银行专项委托贷款。市计委安排一百万美元的调剂外汇。从一九八八年至“七五”末,每年根据需要再适当增加。国产化基金由市经委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重点国产化项目的有偿使用和优惠贷款贴息,以及为解体测绘工作提供风险担保等。
工商银行市分行在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中划出一部分信贷指标,作为引进技术国产化专项贷款。该项贷款用于引进技术国产化和测绘、试制、创新范围内的技术改造、技术措施项目。银行要优先向引进企业及消化吸收单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这些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引进先进产品和对引进项目进行测绘、试制、创新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合资经营、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利息可高出银行对单位或个人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20%到30%。发行债券等金融活动,要委托银行代理并提供信用保证,同时接受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凡列入国产化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局都要落实好投资、贷款和用汇。在近几年内,各有关部门和引进企业,应该把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技改、技措、折旧等资金集中相当部分,用于国产化。

六、凡列入局以上国产化计划的配套项目,与终端产品同等对待。通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开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应视同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研成果,在对外转让和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行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21号)中关于新产品规定的,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5〕133号)中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经批准,照章留利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在项目国产化期限内,需要配套引进某些先进技术,进口某些关键设备,经批准,所需外汇优先纳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并按技术改造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进口样机和少量零部件、元器件,凡符合《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印发〈 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经科发〔1986〕98号)规定的,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样机解体测绘后,复原并基本达到原有性能的,经批准,并照章补税后,可以转卖,转卖收入可用于偿还该项目贷款。
在国产化工作中,对有创造发明和取得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对能节约外汇的原材料项目,在安排年度技改项目时,要优先考虑。

八、成立天津市引进技术国产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引进技术国产化的检查指导和日常协调。办公室由市经委牵头,市计委、外经贸委、科委及财政、银行、海关等综合部门参加。凡遇重大问题,由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办公室要将各有关委办及综合部门落实商定事项的情况,定期汇总报市政府。
凡有引进项目的主管局,要把引进技术国产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必须由主管局长挂帅,有一个处室牵头,会同各有关处室对所属企业国产化工作中的问题集中解决,属于局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技术引进及国产化,在组织上实行跟踪管理。从事项目引进的工作班子,同时也是消化吸收、国产化的工作班子,自始至终负责到底,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班子要在人员上保持相对稳定。对外谈判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参加出国考察、出国培训的人员,在引进和国产化项目完成之前,原则上不得调离工作岗位。有特殊原因确需调离的,要经主管局批准,属于市重点项目的,须经市经委批准,并在确实妥善安排好移交工作后,方可调离。

九、本规定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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