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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7]117号
  • 【发布日期】1987-09-01
  • 【生效日期】198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9月1日桂政办〔1987〕117号)

我厅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转发区外经贸委《关于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87〕77号文),其主要精神是在改革、开放、搞活当中加强宏观管理,防止这部分出口物资无限制地流往区外,以保证我区出口任务的完成。文件下达以后,发现在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修正,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羽毛、羽绒制品经营管理问题。
1、羽毛来自千家万户,允许多渠道收购。工厂原设的收购点可以继续收购,直接调厂。但必须实行价格管理,收购价格按区外经贸委、区物价局联合下达的桂经贸综〔1987〕70号《关于暂定我区部分出口畜产品收购最高限价的通知》执行;并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区内收购的羽毛(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私自运往区外。
2、原来有执照合法经营羽绒制品的工厂企业,应服从外贸出口的需要,分别与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及县外贸部门签订供、产、销合同,并严格执行《 经济合同法》,优先保证完成出口任务。凡销往区外的羽绒制品,须经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证同意。

二、关于猪皮、牛皮的购销问题。
1、国内流通部分,继续由商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2、工业生产用革,仍由轻工主管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3、担负有出口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出口任务。牛皮及其制成品,凡是销往区外外贸部门的,须经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证同意。
有关猪皮、牛皮及其制品的经营管理办法,由区外经贸委、区经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联合下达。

三、对于原来有执照合法经营羽毛等畜产品的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归口经营管理以后,各主管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搞好服务的精神,考虑原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妥善安排好原经营单位的供产销关系,或者尽踌签订购销合同,或者限期按规定经营,或者转产。无合法营业执照者应予取缔。

四、对于违反桂政办〔1987〕77号文件规定者,如未经批准擅自运往区外的,违反价格管理的,有掺假行为和投机倒把的,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予以查处。除此以外,各地切不以相互封锁,擅设关卡,无故扣留货物,人为地堵塞流通,影响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关于对查处人员的奖励,不能直接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奖金或其他费用,桂政办〔1987〕77号文就此问题所作规定作废。奖金来源应按桂政发〔1987〕23号转发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通知第四章的规定执行。一些部门和地方就此问题发布的文件、通告或布告,凡不符合本文规定者,应迅速撤消。

五、桂政办〔1987〕77号文件第3页第7行“并按货款缴纳30%的产地税”一句,改为“或按规定予以罚款”。
除上述五点外,其余仍按桂政办〔1987〕77号文件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县及区直有关部门应迅速转告所属企业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地区之间在商品流通中发生利益的矛盾,应该沿着改革的方向,从全局出发,由有关方面主动进行协商,采取横向经济联合或其它利益互惠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执行中有关争议问题,属地、市、县及其以下的企业和单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直企业和单位,则由自治区外经贸委和区经委商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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