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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文件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鲁组[1987]32号
  • 【发布日期】1987-08-17
  • 【生效日期】1987-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文件

(鲁组〔1987〕32号)

印发《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各市、地、县人事局、科委、乡镇企业局,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改变农村面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从而使我省乡镇企业出现了稳定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缺乏人才和技术,仍然是当前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把科学技术更快地引向农村,为了从人才和技术上更好地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要真正把这一工作当成振兴农村经济的一件大事一抓,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有些什么问题和反映,望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 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乡镇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目前乡镇企业缺乏人才、缺乏技术的状况还比较突出,同乡镇企业的发展形势还很不相适应。为了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把科学技术引向农村,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停薪留职和兼职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等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或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活动。有关部门要在各方面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创造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通过调离、辞职的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调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辞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放行,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仲裁,有关各方都要服从裁定意见。凡裁定放行的,有关部门应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局面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

三、调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身份不变。愿意在原居住地保留户口、粮食关系的,应当允许;原住房属所在单位的,可仍由其在原居住地的配偶继续居住。其行政关系,可以落在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工资和其它生活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若从乡镇企业调出,可按调入单位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县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调整工作的,凡在本县(市、区)内乡镇企业之间调整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调整工作或调出乡镇企业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现行干部调动规定办理。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每年要向县一级乡镇企业局交纳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同县一级乡镇企业局商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县一级乡镇企业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退休费和其它生活福利费。

四、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后到乡镇企业工作,本人可凭辞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户口、粮食关系可在原居住地保留,原单位的住房可继续居住。重新录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原单位、用人单位三方要签订合同。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年。期满后,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又同意的,经原单位批准可以继续停薪留职;如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原工资指标留给原单位。用人单位要向本人的原工作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到贫困艰苦地区乡镇企业工作的,可酌情减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原单位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办理,工资调整、分配住房、安置子女等要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生病、工伤、死亡等事故的处理,应在签订合同时申明。

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各种兼职和技术服务。业余时间兼职、咨询的收入归已。收入达到纳税额度的,应照章纳税。利用工作时间兼职咨询的,应经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纳部分收入。如使用本单位的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等,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费。

七、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服务,除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外,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本人一定报酬。

八、对调入到贫困艰苦地区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

九、凡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调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承认;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乡镇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乡镇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允许其以自己的技术和发明向企业入股。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其审办开业手续,有关部门要确保这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所需的起始资金,信贷部门应优先提供贷款,税收按有关规定从优对待。

十一、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利用多种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承包、租赁、创办或领办乡镇企业,同乡镇企业互惠互利,共担风险。与乡镇企业分成后的所得收入,一部分归单位作为承包基金,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一部分归单位派出人员。

十二、省有关部门拟每年从省直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抽调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重点扶植发展乡镇企业。每年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直接分配一部分到乡镇企业工作。对他们的待遇和管理方法,按调入到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地也可以这样做。对由组织选派定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在各方面给以照顾;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适当照顾。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专业技术人员在为乡镇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及时给予解决。要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健康稳妥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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