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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160号
  • 【发布日期】1987-07-29
  • 【生效日期】198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9日昆政发〔1987〕16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昆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队、学校,为安置待业青年和发展经济,兴办了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全民办集体)。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日益发展,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办集体,是新型的城镇集体经济,除具有集体经济的共同作用外,在为大工业协作配套,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为主办单位和社会生活服务等方面,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坚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的方针,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全民办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原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干预和侵犯。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全民办集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和法规。

四、全民办集体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划清两种不同所有制的界限,不能混岗、混帐,双方应各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五、主办单位应本着“扶而不包、管而不死”的原则,处理好与集体企业之间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的平等关系,经济上的互利关系,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具体要求是:
(1)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主办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发展集体经济,过去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集体企业的扶持,应继续坚持。但是,必须划清全民与集体的资财帐目,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等价交换,不搞平调。全民单位借给集体企业的开办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逾期可收取相当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2)国营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把双方经济上的责、权、利固定下来。集体企业占用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作价、定期偿还;也可以实行租赁,或作为联营投资。全民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租金和联营利润分成,要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科目列帐。
(3)关于联营收益分成,双方应根据国内联营政策,本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在有利于扶持集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办理:
――集体企业的设备、场地、流动资金完全由主办单位提供,集体企业承担安置职工子女和部分富余人员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资金、设备大部分是主办单位提供,也有银行贷款和集体积累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集体企业若发生亏损,主办单位也应按以上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主要靠集体企业自筹和积累发展起来的,主办单位不应提取收益分成。
――其他情况或单项联营的收益分成比例,可由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协商办理。
(4)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划清两种所有制的前提下,其收益分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党政机关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主办单位垫支的资金,应由集体企业定期归还;集体企业借用的房屋和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向经办单位支付租金和占用费。对集体企业的收益,党政机关不得提成。

六、集体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人财物、产供销和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主办单位要予尊重和保护。凡是领取了工商执照、在银行独立开户、办过税务登记的集体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消、吞并和平调。如因故必须停业的,要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工商部门批准。

七、主办单位要依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引导支持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搞活企业。

八、集体企业应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主办单位不要硬性给集体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和老弱职工。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在不增加集体企业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经过协商,可以适当安置少量富余职工,并照按劳分配原则付给报酬;但是,这部分人的医药、劳保福利以及退休后的工资,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九、集体企业要积极与主办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协作和为主办单位职工生活开展服务。同时,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十、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协作配套的产品,所需原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尽可能地纳入正常供应渠道;其他产品所需原材料,主办单位也应积极帮助解决。主办单位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应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让集体企业优先选用。

十一、集体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服从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并按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二、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职工队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及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全民办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纳入地区国民经济统计范围。企业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向所在县区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将汇集的数字报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汇总,报送统计局。

十四、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职工的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企业经济收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工资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收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

十五、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企业自留部分,提取不少于50%的公积金,30%左右的公益金,10-15%的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

十六、主办单位派到集体企业担任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三种办法处理:
(1)由主办单位负担;
(2)由主办单位发放,然后与集体企业结算;
(3)由集体企业发放。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他们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政治待遇不变,提升、晋级不受影响,离、退休手续由主办单位办理。他们的奖金和职务补贴应同集体企业的效益挂钩,按企业的收益好环和个人劳绩领取。
集体企业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聘用生产、技术骨干。这些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可在原单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浮一级。

十七、基层集体企业应按云发(86)54号文的规定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主管部门所收管理费,只能用于管理集体企业的开支。如果主办单位为扶持集体企业,也可免收管理费。

十八、凡是在经济往来上已划清两种所有制的集体企业,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并根据其承担安置待业青年的实际,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适当放宽政策,积极扶持,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十九、集体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由市集体经济办和劳动服务公司拟定方案,组织实施。

二十、主办单位要协助集体企业抓好职工的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努力从政治上、业务上、技术上提高职工素质。集体企业职工的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到各类学校进修深造,要纳入主办单位统一管理。

二十一、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驻昆各系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对本系统全民办集体统筹管理。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办集体企业的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

二十二、主办单位要有一名行政领导分管集体企业的工作,协调主办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问题。集体企业干部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换。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时间,除已有文件明确者外,一律从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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