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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3-29
  • 【生效日期】198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经委、商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成品油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29日)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我省车辆、机具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油逐年增加,而国家分配的平价油一直维持一九八二年水平,高价油指标有限,供求十分紧张。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油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消费管理和节约使用的通知”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的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成品油的统一分配和管理
1、严格执行成品油(含平价和高价)统一分配,定量包干使用制定。成品油分配计划由省计委确定下达,各级计委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保证重点、节约用油的精神进行分配,下达给各地、市、县的用油指标不能突破。
各地、市、县计委、经委、商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年核定用油单位的耗油定额和用油量,按核定量对用户实行包干使用,凭证供应,节约归己,超用不补的供应办法。
2、农用平价柴油仍专项下达,各地、市、县有关部门按分配计划保证落实。今后对新增加的高价柴油,应尽量多分配一些供应农村。
3、全省成品油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省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系统(包括省石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和市、县商业局所属石油公司)经营管理。县以下(不含县)的成品油由各石油公司下设的供应点、农村供销社和已批准的农机部门(指农用柴油)经销。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各石油经营单位和炼油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准把平价油转成高价油销售,不得将成品油卖给非石油经营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今后凡新增石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征得当地或上级石油公司同意。
省内各炼油厂(油田、石油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油,实行以省石油公司系统计划购销为主,炼油厂自销为辅的原则进行管理,延长油矿生产的成品油按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关于同意对延长油矿生产的成品油分配意见的复函》执行。这部分油料只能用于补充石化企业计划内用油不足、内外协作、串换物资等,不能参与市场流通。

二、严格执行成品油分配供应政策
1、平价油各地、市、县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实行层层包干,统筹安排如各行各业的用油,年度终了,包干剩余可以转下年度使用,超供的要在下年度计划内扣回。
对各用油单位要按核定的年定量基数当年供完,年底不买的指标作废。基数内平价指标不足部门由议价油补充。用油单位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报当地计委、经委和商业局审查对原分配基数作适当调整。平价煤油要首先保证无电区群众照明需要,各地要坚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定量不足部分,以高价或议价煤油补充。对于生产性和其他消费用煤油,原则上一律安排高价或议价油(具体办法按省商业厅陕商计〔1983〕23号文件执行)。
农用平价柴油按省农牧厅、省商业厅陕农牧机发〔1983〕003号文件仍由农机部门分配,省石油公司系统组织供应。在分配上要重点保证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农田机械作业,抗旱救灾的无电区口粮及饲料加工用油。对粮食合同定购柴油挂钩的,按照省政府一九八六年《关于完善粮油等农副产品与平价优质化肥柴油挂钩供应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基层供油点要搞活经营,方便群众。分给基层供油点的指标和基层供油点发给农民的油票必须保证兑现,决不可失信于民。
2、高价油也要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优先安排农业、抗旱救灾、城市工交、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外事、邮政、非铁路沿线长(短)途客(货)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物资运输以及重点项目的用油。严格控制小柴油(汽油)机发电用油,除对无电区生产作业、牧区用电、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备的电源机组,根据资源可能或原确定的分配计划供应外,一般不予安排。对工业烧油,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烧油的用户,可根据资源情况给予安排,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
各地要努力组织计划外采购成品油,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各地自行组织采购的成品油,可由各地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分配供应。
3、为应付急需,农用柴油只准省、县两级留一定机动油,所留他用油各地在安排分配时,应留出少量机动油,由一个部门掌握。机动油应按市场变化和销售进度情况,及时分配,不准以油谋私,乱批条子或层层截留。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4、县和县以上石油公司(包括商业兼营公司)的成品油库存均属国家库存,不得随意动用。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特殊临时急需必须动用时,要报省商业厅批准。未经报批擅自动用库存的,要如数扣回进、销指标,由此造成市场脱销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强成品油的组织、调运和供应
1、各级石油经营单位都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群众监督,主动了解用户需要,加强市场预测,掌握供需变化,在搞好平价油和高价油的组织和调运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自采业务,增加油源,安排好市场供应。
2、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按年度进货计划(包括追加指标),均衡调拨,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炼油厂的正常生产。对各用油单位坚持按季安排,分月供应,严格掌握销售进度。对农用柴油,在“三夏”、“三秋”期间,根据贷源情况,与农机部门协商,可以提前预供一部分。
3、重视加油站建设,减少成品油储运中的损耗和浪费,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地、市、县要根据车辆买油方便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加油站建设。各级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予以支持。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计划外采购的议价油应按省物价局、省商业厅陕商价〔1986〕118号和345号文件规定执行。要继续执行商业部关于加油站经营成品油一律执行零售价格的规定。炼油企业自销油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准随意涨价和变相提价,不准把平价油转为高价油或议价油销售。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控制发展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国务院“ 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要求,对现有小土炼油炉,小炼油厂和小石油化工厂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对一九八一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而自行增加的小土炼油炉,小炼油厂、小石油化工厂实行关停并转。今后,对未经国家批准的小炼油厂,设计部门不能参与设计,银行不予开户、贷款,油田不准供应原油,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六、大力开展节油工作。各用油单位要加强油料管理,建立健全油品使用制度,实行定额管理,单车(单机)考核,积极推广节油新技术和新设备,降低消耗。对节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石油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指导用户合理用油,广泛宣传节约用油。根据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择优供应,推动企业建立油品使用经济责任制。搞好废油回收利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汽车更新步伐,促进社会节油。

七、各级经委和商业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和石油经营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整顿成品油市场,坚决打击利用成品油进行投机倒把,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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