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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6]102号
  • 【发布日期】1986-12-30
  • 【生效日期】1986-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6年12月30日闽政〔1986〕102号)

省政府同意省和福州市开放改革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要紧密配合,使开发区的建设迈出新步伐。

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法等基础工作都有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较好的投资环境,进入了生产性的发展阶段。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发区要以福州市区为依托,两者形成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出口、引进和内联,充分发挥对外窗口的作用。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即:对侨资、外资采取“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指导下,让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省市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建设要实行“先予后取”,在财政、税收、贷款上给予更多支持;建设规模坚持“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当前要抓紧上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二、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暂定为县团级机构,由副市长兼任开发区领导工作。开发区现有干部级别比较高,能胜任开发区工作的不作调整,仍维持原来级别待遇。新调配的干部按县团级配。
(2)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运用开发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广辟财源,用活资金,实行优惠政策,使开发区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逐步积蓄壮大财力。为了解决开发区一级财政初建时期财源不足的困难,省、市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扶持的措施。
(3)计划体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福州市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产、供、销关系由福州市衔接平衡。生产、建设、物资等主要计划由福州市报省认可后,在省批准的计划中予以戴帽下达。
(4)项目审批权限。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在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可扩到与福州市相同。开发区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上报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
(5)进出口贸易体制。成立开发区地方性进出口公司,扩大出口创汇,积累资金。原则上比照省对于厦门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本区内产品出口,组织福州以及内地的半成品、原料到区内加工,凡改变商品形态、性质,并能增值20%以上的产品,可视同区内产品出口。从一九八六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五年内上述产品出口创汇由省全额留给开发区。
开发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发区可开展区外委托的代理进出口业务。
3.开发区经经贸部批准后,始可经营区外计划外产品出口。

三、“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对外商在区内举办“三资”企业所实行的各项优惠待遇,原则上比照省赋予厦门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开发区的内联企业的优惠规定,由福州市比照厦门特区的办法自行制定,由福州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

四、妥善解决几个实际问题。
(1)多渠道解决开发区建设资金问题。一是开办头五年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省、市财政部门研究划分收支时,要考虑到使开发区增加收入来源;三是开发区自身建设要注意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自我偿还能力,同时,使用资金要有周转的观念,滚动发展,缩短贷款期限;四是银行今后对开发区建设继续给予支持,争取优惠低息贷款。
(2)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业发展总公司、马江大厦四个单位现有人员的工改问题,请省人事局和工改办抓紧研究解决。
(3)中钢有限公司是开发区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应给予特别优惠,可按照新定标准下限计算,分期偿还。
(4)开发区铁路部门需要衔接的问题,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建委出面协调解决。
(5)开发区吸收人才,要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主要应从福州市吸收懂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开拓精神的干部和技术人才。同时还可以从省外招聘,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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