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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 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38号
  • 【发布日期】1986-11-30
  • 【生效日期】198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 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
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1986年11月30日昆政发〔1986〕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对有关经济政策问题作了研究。除中央、省、市原来规定的一些经济政策继续执行外,对今后有关的若干经济政策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了做到下年政策“早知道”,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搞活流通,搞活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已经确定的各种经济责任制,包括各种承包办法和超收奖励办法,年底前必须全部如数兑现要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企业内部也必须按已定的经济责任制,如数兑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各级政府的规定兑现时,如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时,可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先按各级政府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明年再进一步完善。政府兑现要取信于民、不能失信于民。

二、各县区实行财政递增包干的政策不变,继续按规定执行。有的县区由于受灾等原因减少收入的,可以采取信贷等办法解决,对包干基数不调不减。

三、对县区发展粮食、烤烟、生猪、奶牛、禽蛋生产,以及化肥,塑料薄膜供应的各种补贴政策;郊区组织粮食高产试验区,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及培养良种的奖励规定;各类农科人员的补贴;农业人才培训费用,护林防火、小型农田水利、扶贫资金等各项政策,凡属市规定的,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农业这个基础,把主要物力、财力、技术力量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

四、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明年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市政府确定第一批重点搞活廿九个大中型企业(工交二十五个、商业四个)的各项政策,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对其中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市经委、财政、税务等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加以调整,同时,根据我市情况,明年再扩一批试点企业,要尽快提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继续搞活中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对小型工交企业继续按市政府〔84〕43号文件执行。对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继续按照市政府〔1986〕160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要在国营小型工商企业以及部分中型国营工商企业中逐步推行改、转、租、卖的办法,以租赁经营为主,也可以实行转卖,有的实行企业股分制。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六、对利改税中划为微利企业的,原则上仍按原定政策执行。政策规定已经到期的,改按现行办法调整。

七、一九八四年批准实行上交缴利润增包干的四个单位(市电机电器公司、建材公司、电子仪表公司、昆明电缆厂),一九八六年已经到期,从一九八七年起改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执行。实行利改税办法后,对个别技改任务重,需要给予扶持的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照顾。

八、调整调节税,对一些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企业,以及调节税率过高的企业,可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通过调查研究,逐一审核,加以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国营工交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消化能力,经市经委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比例,原规定折旧资金上交30%,仍返还给企业作更新改造备用,并免交能源交通基金。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对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的办法、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
凡获得国优、部优、省优、市优称号的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企业有权加价出售。

九、一九八五年批准在二十八个大中型企业中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其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基数,以及浮动比例,原则上仍按今年的核定数执行。个别企业确需要调整、补充、完善的、由市劳动人事局审定。凡有条件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明年可以扩大试行。

十、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企业内部的工资形式。企业可以把标准工资的一部分和奖金捆起来使用,实行浮动,或实行其他工资形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分配办法不得干予。

十一、一九六年批准饮食、理发、沐浴、修理等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办法,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对饮食行业批准减免所得税三年的规定继续执行。

十二、企业对采购员、产品推销员实行工资奖励与工作任务挂购的办法,或者实行定额包干,可用合同形式加以明确,并按照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奖惩。

十三、市政府一九八六年149号,150号文件规定,对经济发展效益高、完成上缴锐利好的七十八个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实行增收分成,返还部分奖金税和给厂长(经理)一次性奖励等三项措施继续执行。从一九八七年起,将此项办法扩大到163户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

十四、计划内的工业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也可实行递减包干的办法。凡是当年扭亏为盈的,除原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照给和当年盈利全部留用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实现利润实行与财政分成或全部留用的的办法,也可实行递减包干的办法。凡是当年扭亏为盈,除原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照给和当年盈利全部信用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实现的利润实行与财政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第四年开始改按利改税办法执行。
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一九八七年起,财政不予补贴,不给减免税收,企业内部不准发放奖金。

十五、按照《昆明市技术开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科研项目,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实行奖励。本市企业试制、生产的新产品按财政部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待。

十六、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先分后税,联营分得的利润免交调节税,企业与能源,交通设施单位和与“老、少、边、穷”地区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将联营分得的利润再次向上述行业和地区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可免交所得税。对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帮助培训技术人员等联营所分利润,年利润30万元以内的免交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在留给企业的净收中可提取5-10%,作为奖金发放。

十七、关于城乡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最近市政府已发〔86〕218号文件,从8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建筑税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建筑税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有关乡镇企业承包的税收规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另文下达。

十八、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三个文件。大力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积极推广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十九、厉行节约、紧绵开支。一九八七年要求企业的各项费用比八六年实际支出压缩5-10%。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要比八六年压缩10以上。

二十、各企业要善于运用各项经济政策创造的良好条件,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要两眼向内,抓好企业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素质。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上面狠下功夫,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促进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赶上国内先进水平,为国家多做贡献。
各县区、市计委、市经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银行、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保证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兑现。今年底以前,由市经委牵头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要在明年一月份报市经委。今后、中央、省委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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