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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08
  • 【生效日期】1986-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6年9月8日)

国务院今年四月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此通知精神研究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我省预算外资金收入也逐年增加。“六五”计划期间,平均增长百分之十三点三九,一九八五年已达十七亿九千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八点四四。这部分资金,对促进我省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项资金从宏观上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至出现乱收乱支,挤占挪用,铺张浪费,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冲击消费基金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再作如下通知:

一、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可以选择收入数额较多、收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和行业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各级试点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对全省各级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提取,按资金用途分别在银行自行设立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购置生产性设备,大中型企业五十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二十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开支,年终在决算中作出反映,超过其规定金额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正确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全省养路费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年度报预算、年终报决算。对于用养路开支的人员机构经费,要严格控制,由省交通厅按季报送分月支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通知开户银行分月拨付。属于生产性支出,由交通厅提取,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计委审批,并列入计划下达,按计划使用。

四、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先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对符合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按基建程序报批。资金、计划经批准后,即可向建设银行专户存储资金,半年后使用,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的,计划部门不能列入计划,建设银行不能存储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确需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必须控制在折旧基金的百分之三十、大修理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以内,不许超过。

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提取比例,先提后用,并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除上述三项基金外,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的设备购置,暂按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控购范围控制,先报财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经审批后,再办理控购手续。

七、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本单位当年使用后,如有结余,可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自愿互利、有偿借用的原则下,发展横向融通,调剂余缺,用于生产急需,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促进横向联合。

八、根据国务院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做好经常性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具体人员编制由省编制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研究确定。

九、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商各银行制定一个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各地各单位执行。各级银行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和计划管理工作。

十、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银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隐匿不报、转移资金和搞“小钱柜”的,要追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按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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