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筑发[1986]4号
  • 【发布日期】1986-07-15
  • 【生效日期】198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筑发〔1986〕4号)

为了加强我市坑木林基地建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煤炭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关于发展林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我市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窑,每生产一吨原煤应缴纳煤炭育林费一角。

二、煤炭育林费,国营煤矿由企业主管部门征收,集体和个体煤窑由区林业部门征收。

三、煤炭育林费必须在银行专户储存。国营企业缴纳的育林费,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局根据《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市坑木林基地建设和发展林业生产。集体和个体煤窑缴纳的育林费,由区政府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区育林、造林和护林。

四、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