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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6-26
  • 【生效日期】198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管理以及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项目报送市评委会。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者登记表;
(三)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五)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六)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七)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六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科技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召集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一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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