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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骊山风景名胜区 地下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5-24
  • 【生效日期】1986-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骊山风景名胜区 地下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骊山风景名胜区
地下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加强骊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省政府对破坏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现象进行了查处。今年四月,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乱占乱建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批复的通知》,但是目前仍一些单位无视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不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滥采乱用地下热水资源。造成华清池内的温泉浴池在用水高峰期间温泉水断流,引起中外游客的强烈不满。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骊山风景名胜区就会水枯景败,使国家蒙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骊山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关于骊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的有关规定,服从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

二、骊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地下热水资源由临潼县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开凿热水井,已开凿的热水井,不论是谁投资,也不论在哪个单位的院内,都必须交县政府统一管理。有热水井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管工作,主动为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三、使用地下热水的单位,都必须在六月十日前向县政府申报需要的用水量,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方能用水,有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六月底前要安装好采水计量表。七月一日起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

四、华清池管理处不得向其它有温泉浴设施的单位介绍游客洗澡。所有疗养单位和干休所不得对外开展温泉浴营业,已领取的营业执照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六月一日前收回。

五、用水单位要及时交纳水资源费,逾期不交者,要予以罚款。拖欠的水资源费及罚款由县工商银行扣收,具体办法由县政府与银行商定。

六、临潼县政府要本着确保重点单位用水的原则,对列入供水计划的单位,从七月一日开始供应。

七、临潼县政府应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各单位交纳的水资源费用于地下热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奖励在节约用水和水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发掘唐代浴池使部分地下水通道切断影响温泉流量的问题,由省文化局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九、西安市政府应尽快组织力量,对骊山地下水资源进行勘测和动态观测,摸清储量,制订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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