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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5-09
  • 【生效日期】198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顺利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在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局。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我省实施方案,部署职称改革工作。
2.审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领导小组制定的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实施细则。
3.核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4.审批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6.核定上报“待聘高级职务”的数额和名单。
7.督促、检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州、地、市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参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出现范围进行工作。

(三)各县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定具体办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职责,接受州、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

(四)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中央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的部署和实施方案,制定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安排意见,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实施。
2.组建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3.核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结构比例,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4.组织和领导试点工作,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5.指导检查全省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省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党委(党组)、行政领导下进行,但必须明确具体负责人及办事机构。

(六)各单位的编制、工资增长额,由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要求确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二)评审委员会应由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家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青年业务骨干应占一定比例。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省直各单位成立的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系列主管部门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州、地、市按系列成立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州、地、市领导小组批准,报系列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县级单位成立的初级评审委员会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有些地区和单位,由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或某些专业岗位上专业技术人员较少,无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可以请上一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或者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也可以聘请外单位同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代为评审学识和业务水平,其他任职条件由本单位进行评审。

(六)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承认其任职资格有效。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七)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执行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严重违犯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各级评审委员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定量考核的办法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要防止论资排辈的倾向,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评审。

(九)实行逐级推荐、逐级评审的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经同级组织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加盖印章。通过的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办事机构备案,中级的人员名单报各系列领导小组备案。对可以担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提交高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十)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应随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评审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一)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中央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科研、教育、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同情况,在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时,在学识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应各有侧重。

(三)对外语的要求,要区别科研、高教及生产第一线等不同岗位,采取不同办法进行考核。

(四)对虽然不具备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也可聘任(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审查中,或已经受到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正在执行中;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以内者,暂缓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聘任和任命


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在领导班子、科技队伍、工作基础等方面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进行聘任工作,同时要留有余额。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征求党委意见,由行政首长进行聘任(任命)。一般情况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地专级单位聘任(任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单位聘任(任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或科级单位聘任(任命)。实行聘任的,要由行政组织与专业技术人员签定聘约。聘约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应遵守的纪律及应聘、解聘、辞聘等事宜。聘约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任命的,双方不必签定聘约,但也必须履行任职期间的各项职责、纪律。聘任(任命)后,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书。

(三)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前取得各种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合格的可以直接聘任(任命)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应履行有关手续。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任期内,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作为调薪、奖惩、连聘连任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聘任(任命)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具有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未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任命)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聘和被解聘。要辞聘的,应提前三至六个月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单位要解聘科技人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仲裁。对聘约期将满的科技人员,单位领导要在期满前三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通知本人。

(七)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保证,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应按评审、聘任规定手续办理。被聘任后的工资待遇,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

(八)在规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内,从外单位聘任或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评审、聘任(任命)的有关手续。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未正常化以前,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必须坚持试点,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先省直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后州、地、市和其他县级单位,分级试点,逐级展开。

(二)根据中央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确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岗位,按岗位性质制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范围。

(三)各单位要根据省编委批准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比例,在专业技术人员现行工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预测工资增长额,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后,方能开展聘任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工作开始后,可以由专业技术工作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工作成绩、所能担负的职责,提交有关材料,填写任职资格呈报表,申请评审委员会对自己出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进行评议、审定。可以逐级申请,也可以越级申请评审任职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被审定了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第四条第(二)款由相应级别的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任命)。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审任职条件呈报表、聘任(任命)书,统一制发。

六、未被聘任和获得“待聘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未被聘任(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学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偏低的,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在适当时候再行评审和聘任(任命);对确不适应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安排他们做其他工作。

(二)对因受编制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未被聘任(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任职,未聘人员在未调出前应积极完成所在单位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在少数人才密集的单位,由于限额已满,一些确实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未被聘任(任命)的,可有控制地确定他们为“待聘高级职务”,但需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中央批准,方可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应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去任职,本人也可以提出去向,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调转手续。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及其待遇,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结合企业特点,逐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九、中央驻省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十、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属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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