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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 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6]75号
  • 【发布日期】1986-04-25
  • 【生效日期】1986-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 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
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1986年4月25日长府〔1986〕75号)

防火工作实行承包,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顺利进行的一条重要措施。经过一九八五年一年的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效果。根据全国第四次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落实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十项指标”的验收标准》,今年我市防火工作仍然实行逐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落围和对象
凡属企事业单位,均可实行承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科(处)长和防火干部为承包对象。

二、承包形式和内容
(一)防火承包要签订合同。市县、区公安局和同级保险公司为甲方,实行承包的企事业单位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于一九八六年五月末签订完防火承包合同,明年五月末总结兑现。
(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要结合各种经济责任制,逐级落实防火“包”、“保”责任制。
(四)承包内容:火警、火灾事故和落实“十项标准”的验收标准。

三、奖励、扣款条件和金额
(一)凡乙方单位在合同期内无火警、火灾事故,按“十项标准”验收重点单位全年平均九十五分以上,一般单位九十分以上,每个承包对象奖一百元。
(二)乙方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对每个承包对象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凡构成扣款的取消全部奖金。
1、每发生一起火警减发十元;超过三起后,每起减发二十元。
2、发生一起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三十元,两起的减发八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十元。
3、发生一起千元至五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七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二十元。
4、发生一起五千元至万元以下火灾的,取消全部奖金。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三十元。
5、每发生一起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火灾的,扣个人款三十元。
6、每发生一起三十万元以上特大火灾的,扣个人款五十元。
7、火灾每伤一人减发十元,每死一人减发五十元,死伤构成重大事故的,每人扣个人款三十元。
8、属雷击、自燃和放火的,视情节损失适当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
9、按“十项标准”验收重点单位年平均低于九十五分的减发十元,低于九十分的减发二十元,低于八十五分的减发三十元,低于七十五分的取消全部奖金。一般单位低于九十分的减发十元,低于八十五分的减发二十元,低于八十分的减发三十元,低于七十分的取消全部奖金。
10、对火险隐患能改而不改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发生火警、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上述规定从严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

四、考核兑现办法
(一)火警、火灾事故的计算,以公安部制定的统计标准为准。
(二)“十项标准”验收,以市验收标准为准。
(三)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乙方承包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由接替人员继续执行合同。
(四)每半年由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情况考核一次,全年一次兑现。

五、承包费来源和管理
(一)每人承包费为一百元,凡投保企财险的单位,在续保时没有发生赔款,由保险公司从回扣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做为承包奖金。
(二)未投保单位,从单位奖励基金中支出(大型企事业单位设有消防专业队伍的,可在提取的消防事业费中列支)。
(三)执行合同中的减发和扣款统一上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全年防火工作奖励基金。
(四)承包费由市、县、区保险公司立帐管理,由各级承包领导小组负责兑现。
(五)各单位内部防火承包费,可从投保回扣费或消防事业费中支出。

六、组织领导
(一)市、县、区分别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牵头,由公安、保险等部门人员参加,成立防火承包领导小组,负责对执行方案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承包责任制合同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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