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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86]018号
  • 【发布日期】1986-02-15
  • 【生效日期】1986-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6〕0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意见

科研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尊重科技发展规律,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使科研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就我市市属独立科研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所的发展方向


独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实行政、研分开,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研究所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有权与企业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或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

(二)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聘任,也可实行民主选举或自荐,经上级审批。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经考核和民主评议,胜任的可以连任,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部门审批。所内机构的设置和研究室、课题组长的任免,均由本单位决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并给予课题组长以相应的自主权。
研究所应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扩大各级负责人在岗位责任制内的职权。同时也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把研究所内一些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科技人员选举到学术委员会中来,使学术委员会成为研究所的智囊组织,所长的集体参谋机构,协助所长进行科学决策。研究所方向任务的改变、重大科研计划的确定、科研成果的评定、应聘来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等,均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和鼓励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所、室课题组连续两年完不成主要合同任务,其领导人应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多年完不成国家下达任务或合同任务的单位,应予以改组或撤销。

(三)关于人事管理


凡不要国家事业费的单位和已实行事业费递减的单位,定编定员可以放开。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单位有权进行考核和试用,对不合适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研究所内部可逐步实行聘任制。对于待聘和编外人员,研究所有权在本单位另行安排或请主管上级协助调离,对于愿调离又不服从分配的,研究所有权停发奖金、减发工资;对个别既不服从分配,又不来所上班者,研究所有权停发工资。

(四)改革各类科研机构事业费的拨款制度


1、对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所,实行有偿合同制。科研所可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利用各种类型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广泛开展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除了已经实现经济自立、不拿国家事业费的几个研究所外,其余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研究所,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三至五年时间内,能够做到事业费自给。

2、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仍由地方财政拨给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其包干指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其主管局(公司)进行核定。

3、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实行定额包干,以后视条件变化,再逐步减少。

4、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和搞好正常服务业务的情况下,允许并鼓励其扩大技术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服务,从中取得收入。

(五)科研所的经费管理与税收


1、实行有偿合同制,收入全部抵顶事业费支出和逐年减少事业费拨款的研究所,在保证科研和完成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有权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2、实行有偿合同制,收入抵顶事业费支出,逐年减少事业费拨款的研究所,可暂免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不抵顶事业费支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研究所,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3、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科技计划,并征得市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根据不同情况,可免缴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中试产品可免缴所得税三年。

(六)关于成果转让


科研所研究的科技成果,属于自行开发或上级单位委托开发的,有权自行转让(但应注意对本市、本系统优先提出转让和推广建议及方案并实行优惠)。如在四个月内本系统没有单位接产或应用,研究所可向外系统、外地区、外省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对横向合同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转让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但超过半年仍未推广的成果,研究所有权自行转让)。科研所可以从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纯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对直接从事该项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交易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七)关于工资、收益分配与奖励


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和经费以事业费为主的研究所,按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完全不拿事业费的研究所,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但必须与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脱钩,不能“两头占”。
在科研所的纯收入中,集体福利基金和所长基金统一规定为25%和5%。奖励基金的比例,按减少事业费的额度来确定:完全不拿事业费的单位,可为20%,逐年减少事业费和实行经费包干的单位为15%,未减少事业费和未实行经费包干的单位为10%,其余部分都应进入科技发展基金。
科研所发放奖金的额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七五”期间采取特殊扶持政策

我市多数研究所成立的时间短、底子薄、条件差。据此,按照中央规定,市计划部门应从一九八六年起,对科研所的基建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列入基建计划,并争取五年内基本予以解决。市财政要在每年财政支出中拿出一定资金,与市科委共同商定,为科研单位提供大型设备、仪器的购置投资,以充实科研、实验手段,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能力。采用拨款、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支持科研所的技术改造。
研究所要不断提高科研服务质量,各研究所在改革中,要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切实解决面向问题。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来安排科研计划,注意解决好技术成果配套、商品化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合格的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科学研究是一种探索性的劳动,要有一定的超前期,各研究所都要注意合理部署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以确保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后劲。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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