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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5]247号
  • 【发布日期】1985-11-21
  • 【生效日期】198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

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 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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