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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73号
  • 【发布日期】1985-10-21
  • 【生效日期】1985-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1985年10月21日 昆政发〔1985〕173号)

为搞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环境整洁优美,特制订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是按照统一规划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董家湾、苏家村、东华、虹山、新闻路等)以及今后成片集中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1、各住宅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都要符合昆明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2、新区建成前,由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验收后,再按规定分别移交各产权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宅小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或小区管委会统一进行管理。

三、管理内容和办法
1、凡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应限期无条件拆除。违者,除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外,并按《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2、按规划统一修建的空花围栏一律不准擅自加高及堵塞空花。
3、住宅小区内公共院坝及底层住户的自用小院内一律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
4、住户不得任意改变阳台用途,不得在阳台上堆放负荷超重的物资或有碍观瞻的物品和附加其他构件。
5、不准在住宅入口雨蓬上,底层商店屋顶及挑出檐口上搭建构筑物和堆放东西。
6、不准任意在墙壁上张贴、涂写宣传品、广告等。
7、按规划进行建设或预留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8、小区内应设置总平面示意图标志、街巷名牌标志以及幢号,门牌等。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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