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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 1985 118号
  • 【发布日期】1985-10-01
  • 【生效日期】1985-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

(冀政 1985 118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精神,制定我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经费附加试行办法。

一、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农村教改 前的基数包干到乡、镇,具体包干数额由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县在核定 包干基数时,对贫困乡、镇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 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征收教育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 愿在农村投资办学。教育费附加要用于改善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补充办学经费不 足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挪作他用或平调。根据分级办学、 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办的中学、中心小学的经费由乡、镇负担,村办小学的经 费由村负担。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农村工商业户、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农业、林 业、牧业、副业、渔业。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可以工代征。

鉴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强求一律。对农、林、牧、副、渔业, 一般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也可农业税附加一定比例;对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一般按企业销售额和经营收入计征。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 他简便易行的计征办法。

四、附加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条件好的地方,附加率可定高一些, 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定低一些,年人均收入一百二十元以下、人均口粮不足三百 六十斤的贫困乡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

五、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乡、镇教育委员会要把国拨 教育经费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教育经费者要严肃处理。各级财 政、教育部门要加以指导和监督。

六、实行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和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富裕乡、镇教育经费的 增加由乡、镇自行解决;贫困乡、镇可由各级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费中给予适 当补助。

七、过去教改中已经建立起比较稳定的集资办法,比如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兴 建工副业项目,实行“以厂养校”;把部分机动田、山场划为校田,用其承包收入作 教育经费等等,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继续使用。凡实行上述办法 的,不征或少征收教育费附加。

八、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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