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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秦皇岛市关于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3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6-19
  • 【生效日期】1985-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秦皇岛市关于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秦皇岛市关于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9日发布)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秦皇岛市的四化建设,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来秦皇岛市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有关优惠待遇方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
所得税:
(一)客商在老市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经财政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所得税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其他老市区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减、免税收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减征、免征。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客商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再适当减征或免征。
(四)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五)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六)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老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三)老市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四)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场地使用:
(一)客商在老市区投资兴办企事业新征土地或用原有企业场地,均应计收土地使用费和城市开发配套费(以人民币计算)。
1.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具体用途分类确定。(地段划分按秦皇岛市城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一元八角;二类地区:一元四角;三类地区:一元。
商业用地:一类地区:十四元;二类地区:十二元;三类地区:十元。
旅游建筑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二元;三类地区:九元。
商品住宅用地:一类地区:七元;二类地区:五元;三类地区:三元。
别墅区用地:一类地区:十元;二类地区:八元;三类地区:六元。
露天游乐场;停车场、畜牧、养殖用地:一类地区:六角;二类地区:四角;三类地区:二角。
2.城市开发配套费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具体用途,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九十元至二百二十元。两年内缴纳者不计利息;超过两年分期付款者按我国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二)老市区企业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经营年限一致。企业在经营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三)土地使用费,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调整,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其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调价后,应按所调价格缴纳;如土地作为中方合营者的投资,在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四)从一九八四年五月起,三年内来我市投资者,分别给予如下优惠:第一年减收应缴城市开发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年度减收百分之二十;第三年度减收百分之十,并免收这三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客商投资兴办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或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凡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兴办企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征收城市开发配套费,并按用途不同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五年。

三、其它
(一)鼓励老市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一般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销售凭证运往企业所在地。
(二)老市区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油以及为所提供的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享受与我市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三)对老市区企业,在能源供应、国内配套原材料、通讯设备安装和使用、使用国内贷款、基建和技术措施项目施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客商来我市考察访问,来往老市区企业,在入出境管理方面将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本规定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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