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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4-19
  • 【生效日期】1985-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1985年4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建国以来,我市在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治理尘毒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不仅老企业的尘毒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而且有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也没有认真采取防治尘毒的措施,造成了新的隐患。
为加快我市尘毒治理工作的步伐,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发〔1984〕97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规定。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有尘毒危害的,由市经委会同城乡委、工会、劳动、环保、卫生、市政、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系统尘毒作业单位的尘毒危害程度、受害人数以及职业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现在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要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除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防止尘毒扩散。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要结合工业改组,实行合并集中、定点生产,并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对少数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改造的企业,要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关于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来源问题。凡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三同时”的项目,治理经费要与主体工程投资同时落实,不准以任何借口削减或挪用。对现有企、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各企业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奖金中提取10%--20%进行治理。市经委和各企、事业主管部门也应分别从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奖金中每年提取10%,有重点的用于治理尘毒危害。
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仍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执行,留给企业的利润继续治理尘毒危害,开展综合利用。工矿企业治理尘毒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尘毒危害搬迁另建项目,免征建筑税。

四、严禁各企、事业单位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防尘毒设施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的生产和加工项目外包,扩散给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已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提供防治手段,落实防治措施。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禁止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五、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要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劳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对违反规定、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要给以经济制裁并限期改进。卫生部门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工作,进行工业监督和卫生学评价。工会组织要对工人的安全生产起监督检查作用,支持并协助企业搞好尘毒治理。当生产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单位要照发工资。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治理尘毒危害的短期和长期规划,并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五月十日前报市经委,并同时抄送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及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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