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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1-14
  • 【生效日期】1985-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1月11日吉政办发〔1985〕8号)

为了进一步放宽物资运输政策,促进我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物资交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吉政发〔1983〕295号)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粮油类;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经营后,为了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凡运往大连港、秦皇岛转港的玉米(包括玉米饲料),需经省粮食局签发运输证明。

二、木材类:刨花板、细木工板、纤维板和木制成品,放开经营,铁路、公路运输解除限制。小径木和小规格材(原木材长三米以下,小头径级六公分以内,锯材材长一米以下,不分厚薄)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经营后,为了防止滥砍盗伐,须经当地市、县林政部门签发运输证明办理发运。非林区(长春、四平、白城地区)铁路零担和其他车船运输木材类,不再办理运输证明。

三、商业经营品类:棉花、木耳、蕨菜、薇菜放开经营,运输不受限制。

四、中药材类:田鸡、人参,省内运输不限。发往省外凭省医药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其他药材全部放开,运输不受限制。

五、轻工业类:酒精、淀粉、纸袋纸运输不再办理证明。芦苇省内运输不受限制。

六、建筑材料类:工业技术玻璃、水泥管、油毡纸、油母页岩渣、石墨放开经营,运输不受限制。

七、化工类:再生胶、亚硝酸钠、冰醋酸、电石、苯二甲酸酐、石油焦、轻液蜡、重液蜡及其他石油半成品放开经营,运输不再限制。

八、燃料类:统配煤炭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煤炭(包括乡镇煤矿)和土焦、煤矸石,铁路整车运输凭省燃料公司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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