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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 1985 10号
  • 【发布日期】1985-01-09
  • 【生效日期】1985-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冀政 1985 1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 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 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 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 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 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 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 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 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 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 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 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 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198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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