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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1-07
  • 【生效日期】1985-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意见

(1985年1月7日皖发〔1985〕2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省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形势越来越好。但由于自然条件、工作基础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地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全省仍有几百万人没有摆脱贫困,特别是部分山区和沿淮行、蓄洪区尚有一部分农民生产、生活相当困难。对这类地区,过去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不够大。因此,必须在继续鼓励和引导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同时,积极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加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摆脱贫困,赶上全省、全国经济发展步伐。
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十分关怀,去年九月发布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提出了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原则指明了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方向和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执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尽快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立足点,应当是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发展生产,而不能单纯依赖国家支援,单纯依靠救济。要坚信广大群众在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的指引下,有智慧、有能力通过发展生产这个根本途径治穷致富。贫困地区的各级党政干部,要克服消极畏难情绪,振奋革命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信心百倍地带领群众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面貌。
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目前省里集中力量解决中央列为贫困地区的大别山片的金寨、岳西、太湖、潜山、霍山县的贫困山区和省确定的沿淮阜南、颍上、霍邱、凤台、淮南市郊的行、蓄洪区以及寿县、临泉部分低洼和老灾区的贫困乡。国家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和物资,要重点支持这两大片,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平均使用。一般贫困地区,主要由县解决,省和地区适当支持,省里原来确定的扶持措施不变。其他分散插花的贫困乡村,由县(市)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逐步解决。
根据各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生产方针。在山区应以林为主,综合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目前,在贫困山区,应以短为主,以短促长,先解决温饱问题;在沿淮行、蓄洪区,要克服单一经营思想,坚持“弃秋夺午”,千方百计提高午季的产量,力争一季午粮保全年;大力改种和多种经济作物、耐水作物,发展工副业生产,广开门路,增加收入。沿江枞阳等老灾区重点是搞好防洪排涝,合理调整作物结构和布局,走养殖、种植、捕捞、加工相结合的路子。有的还可以组织劳务输出,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等。实现粮、棉、油、农、工、副、渔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二、采取更灵活,更开放的政策
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对这类地区必须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政策,给这些地区的农民以更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一)贫困地区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群众可以自主选择经营形式,有些生产经营项目群众要求个体经营,应当允许。只要有得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尽快摆脱贫困而又为群众拥护的政策和办法,都是好政策、好办法,都应当允许实行。
(二)贫困山区的林业生产,应本着放宽、搞活的原则,根据各地山情、林情、民情,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责任山已经订好合同到户,群众不要求变动的,应该稳定完善。有些地方多数群众要求改变责任山管理形式的,可以实行林业大包干到户。贫困山区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树木为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折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不便归户经营的远山、瘦山,可以实行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可以由专业大户牵头承包,收益大头归承包者,承包大户经营需要招请工人,数量不受限制;也可以由外地群众承包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大头归外承包者。乡村林场要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可以实行场长或场员承包,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应按群众意愿确定。山场承包到户后,林业部门要按合同规定给予造林补助费,育林基金由县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三)贫困地区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允许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可以由合作经济组织开发,可以由农民联户开发,也可以由农户个体开发。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外资,国营、集体、个人都可以引进。对引进外资兴办的企业,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还要积极吸引外省、外地、外县的资金,以加速开发贫困地区的步伐。
(四)从今年起,贫困地区的农、林、牧、副、土特产品(包括粮食、木、竹),一律由统购、派购改为自由购销。与此同时,有关国营部门和合作商业部门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贫困山区的木材砍伐,在坚持砍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资源情况,核定采伐量,发给砍伐证,凭证砍伐;也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砍伐,开放竹木市场,允许自由出售,允许以木换粮换物。某些需要保护的药物资源,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收购部门出售,以保护资源,永续利用。
(五)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由原耕者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围垦区要逐步退垦还湖,还可以改田养渔、种藕,退耕后,口粮不足的由国家供应。

三、实行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
对贫困地区,要根据其贫困程度,在税收等方面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利休养生息,发展生产。
(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农业税。大别山区、沿淮行、蓄洪区的贫困乡、村,从今年起,按照不同贫困程度,减免农业税。其中金寨、霍山、岳西、太湖、潜山以及沿淮行、蓄洪区的最贫困乡,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其作视情况减免农业税一至二年。以乡为单位,由县报省核减。一般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按灾情核减当年农业税。
(二)外地到贫困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业、工厂等),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的所得税以及由县自收自用、不在财政包干范围内的地方税和农业税附加,除省另有规定外,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四)给予贷款优惠。银行对大别山区、沿淮行、蓄洪区的十个县的贫困乡发放的贷款,可以放宽额度,放宽期限,放宽自有资金比例,并给予利率优惠。同时由省农业银行相应增拨开发性贷款指标。
(五)优先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贫困地区的化肥、农药、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计划要优先给予安排。
(六)国家在贫困地区兴办的水库、电站、林场、农场和自然保护区等企事业单位,应适当让利于民。要认真解决好库区遗留问题,水库的水费,发电、水产和进入主伐期的木材收入,在当地群众未脱贫之前,应划出一定比例交所在县用于安排水库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七)对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供销部门赊销给适量布匹、成衣、蚊帐和絮棉。赊销货款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免息贷给。赊销额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供销部门要健全赊销手续,加强管理,在群众生活好转后分期收回欠款。地市县也可以在历年救灾、救济结余款中给予适当安排。
(八)建立贫困地区建设基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由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把分散在各部门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集中起来,发展生产建设。
(九)认真清理一切不合理的提留。对合理的提留也要控制在群众能承受的最低限度内。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向贫困地区乱摊派、乱收费,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大别山区和沿淮行、蓄洪区的最贫困的乡村免购国库券。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是否免除,由县(市)自定。

四、搞活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
(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贫困地区的公路建设。要争取在三、五年内达到每个乡都有通县公路。在公路建设上要实行由国家、地方、群众共同出资、出人修建的办法,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小四轮、手扶拖拉机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建设。交通部门要增加贫困地区的县乡公路建设补助费。今后五年内,在每年安排的县乡公路建设补助费中,集中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贫困地区的公路建设;国家从公路养路费中征收的重点建设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交给交通部门作为帮助贫困地区公路建设的专款使用。要充分利用水利资源。航运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贫困地区的航运调查,订出疏竣整理河道规划,发展水上交通。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运输业。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电报电话通讯,向贫困地区传递经济、技术信息。可采取邮局聘请农民代办投递员和农民集资建乡办邮电代办所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代办邮电业务,做到邮路到村,信报到户。
(三)要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工作。凡是贫困地区人民要求出售的城市和出口需要的产品、国营商业、外贸、供销合作社都要及时收购。考虑到这些地区交通闭塞,信息不灵,为保护群众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与农民签订合同,积极开展购销活动;同时考虑到取消粮、油、棉统派购办法后,可能会出现国家牌价高于集市价格的情况,为照顾贫困地区群众的利益,国家可分配一定数量的交售计划,允许群众自由选择出售的方式和对象,可以随行就市,自由购销,也可在计划范围内按国家牌价卖给国家。要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运销业,允许出县出省。

五、加强智力开发,抓紧人才培育
(一)要切实抓好贫困地区的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对特困户子女入中小学,可以减免学杂费。省每年安排一部分贫困地区普及初等教育专用资金,支持发展教育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对口帮助贫困地区办好农、林、园艺、畜牧等中等专业学校或专业班,大力发展农、林等中等职业教育。大专院校对贫困地区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育、定向分配、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或采取代训等办法,帮助培育专业人才。要逐步增加向贫困地区分配的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名额,要给以优惠待遇,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
(二)要积极地、大胆地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加速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作用。要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奖励那些对贫困地区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上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这些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帮助,不要轻易地把贫困地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调出去。回乡知识青年是建设贫困地区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批分期地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还要大力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注意发挥专业户技术上的示范作用。
(三)要充实卫生和防疫力量,逐步加强医疗队伍,增加医疗设施,积极组织巡回医疗,帮助贫困地区解决缺医少药的困难。要抓紧地方病的防治,尽快做出成效。省对革命老根据地原来采取的一些特殊照顾措施,应当坚持实行。还要大力进行计划生育和优生的教育,以提高人口的素质。

六、各个部门都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援
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规划,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地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持。
要力争在三五年内使山区的产业结构有个大变化。要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民个人和联户办企业。组织城乡协作,把某些工业产品的粗加工、简单加工和一些零部件、包装装璜以及一些老产品扩散、脱壳下放给乡镇企业安排生产。城市工矿企业也可和乡镇企业联合办厂,由工厂出设备,技术和资金,乡镇出厂房、劳动力和土地。积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在原料和能源供应上要适当给予优惠。
国营各有关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增加储藏加工设备,尽力把贫困地区说品变为商品。
对这些地区集资开发的小水电,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发电后具备并网条件的给予并网,向电网输电,按优惠价格收购。从今年起,将我省金寨、霍山、岳西、休宁、祁门、黟县、歙县等县的供电体制,由部属改为县属,实行趸售,免交所得税,实行以电养电,进行电力建设。对其它各趸售县同样实行以上政策。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的电费提成,今后直接交到县。对贫困地区的电力建设,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切实安排落实。在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对贫困地区用电指标应尽可能给予照顾。
积极做好贫困地区资源考察,尽力帮贫困地区寻找可供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并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七、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工作的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和贫困地区干部群众一起,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要加强贫困地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贫困地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四化”要求,主要从本地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也可以从上级有关部门选拔一批有事业心,有开创精神的干部,加以充实。
省和有关地,县都要建立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干部,负责检查督促支援贫困地区的工作,总结经验,帮助落实措施和解决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整体观念,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包干联系贫困县、区、乡、村、户的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
对贫困地区因调整政策,实行减免,发展教育等各项事业而增加的财政支出,要采取分级解决的办法,首先由地、市、县自己解决,地、市、县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财政酌情补助。
省委、省政府要求山区和贫困地区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振奋革命精神,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力争在三、五年内使贫困地区群众的收入有大幅度的增长,人均收入达到三、四、五百元各占三分之一的水平,使贫困面貌有个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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