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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宽改善公路中 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和输气管道安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12-22
  • 【生效日期】1984-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宽改善公路中 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和输气管道安全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宽改善公路中
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和输气管道安全的通知

(1984年12月22日川府发〔1984〕204号文件)

今年以来,各地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多方集资、分段包干的办法,加快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宽改善公路的积极性很高,修建了不少“经济路”、“富民路”,促进了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据一些地区反映,在加宽改善公路时,损坏通信线路和危及输气管道安全的情况不断发生。为了确保通信畅通和管道输气的正常运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在加宽改善公路中,必须切实保护通信线路、输气管道的安全,对修路民工和职工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施工前应事先与通信和输气管道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解决好线路和管道的安全问题。通信和管道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二、在加宽改善公路施工的区域内,必须搬迁的通信线路,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改革的精神,事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互相支持,团结修路,并组织一定的劳力帮助搬迁。通信、石油部门也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全局利益,主动配合,共同搞好线路的搬迁工作。

三、各地在加宽改善公路时,凡能避开的通信线路和输气管道应尽量避开,做到不搬迁或少搬迁。因修路不慎使通信线路、输气管道遭到损坏时,要立即通知通信或管道管理部门,由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尽快修复。对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输气管道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对有意破坏通信线路、输气管道等设施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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