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贡献奖”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贡献奖”的意见
(1984年10月30日皖政〔1984〕113号)
为“振兴中华,建设安徽”,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决定对我省获得重大国际奖、国家奖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贡献奖”。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贡献奖”每年颁发一次,必要时可随时颁发。
二、对获得“贡献奖”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贡献奖”金质或银质奖章。同时酌清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省先进工作者或省劳动模范称号;
3、晋级;
4、升职;
5、发给奖金。
三、对获得“贡献奖”的单位或集体,可以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荣誉称号;
3、发给奖金;
4、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
奖金应按有功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对符合贡献奖条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省人事局审核后,报管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际奖或国家奖获得者直接授予“贡献奖”。
五、设立“贡献奖”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
六、上述意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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